三是税收优先于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四、当前对税收优先权问题的主要不同观点及我的看法
(一)两种不同的观点
2001年新
《征管法》颁布以后,对税收优先权问题已有少量研究文章发表,主要集中于对公法和私法领域的债权的优先保障方面,现提供两种有代表性的不同的认识。
1.认为税收优先权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对交易便利、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妨碍,其消极作用不容忽视。提出税收优先权其效力应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应后于经合法公示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结论[5]。
2.认为税收优先权虽然有优先清偿的效力,但这种优先仅仅是某些方面的优先,税款的受偿仍落后于享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并强调税与债的区别,提出税收优先权理应高于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权的结论[6]。
(二)本人对以上不同观点的全面认识
税收债权作为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它是国家作为债权人所享有的要求纳税人给付税款的权利。在经济流转日益复杂化的今天,同一主体同时负有多种债务或多个主体对同一主体同时享有债权的情况是较为普遍的。在多数债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这些债权是同时还是按先后次序行使,直接关系到各方的权利和利益,直接体现着法律的宗旨、价值以及对各类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协调。事实上,当同一债务人不能足额清偿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时,必须要确定清偿的顺序。如果将优先受偿的权利配置给一般的债权人,则国家的税收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这与当前大力强化税收征管,努力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精神是相背的。前文已指出,由于我国破产实践中零破产现象的大量存在,并且仍有恶意设置担保逃废税收的行为,因此法律的创制必须结合我国国情。
当然, 尽管基于国家利益和公共需要,在法律上将优先权配置给了税收债权,但这种优先权不能过分强调,即这种优先权应该是一般优先权。如果过分夸大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私人交易的安全性,也不利于经济运行的效率,因此必须认真处理税收债权与私债权之间的协调问题,较为合理地配置税收的一般优先权,以求在解决个体营利性(私人债权)和社会公益性(税收债权)的矛盾、冲突的过程中,兼顾公平与效率。
因此,综合研判两种观点,我以为新
《征管法》以税收优先于一般债权,并且以时间顺序来处理税收优先权与设置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其他债权间优先受偿关系的设计思路还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