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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税收优先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三、新《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新《征管法》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本条对税收优先权做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担保债权是指未设定担保的债权。即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以保证该债权的实现。如果纳税人既没有缴纳税款,又没有偿还他人的未设定担保的债务,这时国家税款的征收要优先于未设定担保的第三人的债权,体现了公权优先的原则。但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规定了税收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关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作为质权标的担保。
   留置是指依照《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设定担保,目的就是要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因此,设定担保的债权是受到特别保护的。但是,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也就是说,纳税人虽然以其财产设定了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但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形是在其财产设定了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就发生了,那么国家税款的征收应当优先于设定担保的债权而实现。即以二者发生的先后为标准确定二者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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