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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税收优先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于税收与其他行政部门的权力冲突,新《刑法》第212条则规定,涉税刑事审判案件的税款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入库。
  由此可以看出,过去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指明税收优先的原则,但对税收债仅和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先后顺序作了规定,其包含的精神即是税收优先。
  (三)在我国为什么要进一步强调税收优先权
  从现实生活的实践来看,税收优先原则在一定程序上还只是流于文字表述而已,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在与司法权或其他行政执法权的冲突中往往无法优先;或者在纳税人采取的种种违规行为下无所作为。
  现实存在的实际之一是,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实行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常常发现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已被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先行查封、扣押,而对税务机关已经查封、扣押的物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又进行二次查封、扣押。甚至有些司法或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了涉税违法行为,会以种种借口阻碍税款的入库以至挪用税款。
  现实存在的实际之二是,很多纳税人在进行破产清算时,或违规操作,或利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漏洞,使税款优先原则实际上被架空。有些地方还推行所谓的“无震荡破产”,即先解决好职工的安置问题,后向法院申请破产。在这类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离退休职工将来可能支付的全部退休金都随着工资、劳保费用被归入了第一清偿顺序,且数额十分巨大,破产企业的财产在支付完这些不尽合理的费用之后,能够用于清偿税款的也就为数不多了,有时连这些费用的支付都不够,更别提清缴所欠税款了,这就是我国特有的“零破产”现象。还有少数企业申请破产的主要动机就是借机摆脱大量的税款以及其他债务,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这种情况下的税款优先更是空中楼阁。国家税务总局曾作过调查证明了实际情况,80%破产企业的欠税已全部流失。另外,许多企业在进行分立、合并或改制之时,也往往趁机对以往的欠税推诿扯皮,使得税收优先流于空谈。
  有一家著名的机械类上市公司,在上市的第二年就发生亏损而且有两千多万的欠税,地方政府积极促进其重组,引进的一家省级外贸公司提出的重组条件之一就是欠税挂帐,三年后再考虑清欠,地方政府在相关的会议纪要里竟同意了这一要求,这家外贸公司在完成重组后在次年增发了新股并且将上市公司的股权和资产向银行抵押获得贷款,然而该上市公司后来又发生了亏损且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方迅速通过法律程序提请法院对抵押股权和资产拍卖,而上市公司欠缴的税款已很难清偿。这又是一个税收优先权得不到实现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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