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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提高侦查监督实效三论

新形势下提高侦查监督实效三论


路一啸


【摘要】新形势下侦查监督要取得明显实效,更好地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必须要在“促进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引领下进行,要依赖于检察官对刑事诉讼法人权价值的认识和实践,依赖于检察官人权观念、人权理论素养和实践水平的与时俱进;策略上必须要对传统的以“纠”为重的事后监督模式和方法作出调整,应该在坚持“纠”的基础上,重视“防”(事前预防)和“补”(事后弥补),特别要更重视“防”;必须要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制度和监督机制,创造性地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关键词】侦查监督实效  理念  策略  创新
【全文】
  去年来,检察机关的批捕和起诉部门在机构改革中相应地被调整为侦查监督和公诉两个部门,这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更重要的是检察工作重心的转移,它表明高检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今年初韩杼滨检察长就2002年法律监督工作更进一步强调要“抓住监督重点、提高监督实效”  ,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取得新发展。那么侦查监督在新形势下应该怎样开展才能取得明显实效,以更好地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本文拟结合有关诉讼理论和实践,从理念、策略、创新三个主要方面作一论述。
  理念   “虚”“实”兼务
  以“促进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引领侦查监督,使侦查监督时刻服务于“促进和保障人权”的目标,是新时期侦查监督的价值所在,也是其生命力所在,故新时期侦查监督要取得明显实效首先要倚赖于检察官对刑事诉讼法人权价值的认识和实践,依赖于检察官人权观念、人权理论素养和实践水平的与时俱进,即“虚”“实”兼务。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较之旧法明显增强了人权保障力度,人权保障的内容更丰富、规则更细、手段更多,例如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疑罪不诉制度的设计等等,无不是基于对基本人权的保护,或者说体现了人权保护的精神。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对刑事诉讼法人权价值的认识、执法水平、执法实践等等与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与刑事诉讼法人权保护的精神、与现代社会进一步加强人权保护的趋势不相协调,甚至可以说有很明显的错位,例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违法适用强制措施、有案不立、错误追究等侦查违法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1999年发生在云南的杜培武故意杀人冤案  即是 一个典型。这些无不使我们深思:同样是贯彻执行新的刑事诉讼法,同样是高举保护社会主义人权的旗帜,为什么冤假错案、侦查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有的甚至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笔者认为,答案尽管很多,但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并没有能够真正将人权观念根植于意识之中并以此引领执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原因。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对他们而言,也仅仅是条文而已,而非精神,或者他们因为需要明知故犯而讳谈法律的精神。担负着侦查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如果不能有“人权观的‘虚’‘实’兼务”,则很难排除一切干扰,忠实地执行法律,有效地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前文所述的侦查违法行为等就不能被杜绝或纠正,不仅不能监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力地保护基本人权,而且客观上可能纵容侵犯人权的行为,也不能及时纠正已然存在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例如,从某种意义上说,杜培武故意杀人冤案也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疏于侦查监督,而导致侦查机关侵犯人权状况进一步恶化的典型  。因此,人权观的“虚”“实”兼务对于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正确、及时、有效履行侦查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保障人权有强烈的现实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那么,侦查监督中怎样才能做到“人权观的‘虚’‘实’兼务”呢?笔者认为,此非仅靠立法、靠熟记法律条文就能达到,“徒法无以自行”,必须要很好地解决检察机关、检察官对人权的认识问题,以及由认识到实践的问题,注重“虚”“实”兼务,但要更重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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