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审会议可以对辩方提出的管辖异议引导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并最终由预审法官作出裁定。
预审会议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主持调解,调解成功的,由预审法官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笔录予以确认,并写入报告中。预审会议还可以成为未来诉辩交易的场所。⑩
在最后一次预审会议上,预审法官将确定合议庭的组成,案件排期开庭的情况,完成有关文书的送达,并制作预审会议报告,提交庭审法官。
(三)、预审会议的报告
预审会议报告是预审法官向庭审法官提交的有关预审会议情况的书面报告,是连接庭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纽带,是记录庭前程序的运作、为庭审提供引导的唯一载体。因为从预审法官设立的初衷以及其职业责任来看,他是不应当与庭审法官有讨论案件的言词交流的。所以预审会议的报告应当包括了预审会议所要解决的全部内容,其内容主要包括:
1、 对起诉的审查结果及理由;
2、 控辩双方在预审会议上相互开示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控辩双方对对方的书面言词证据的质疑,以及通知有关证人出庭的情况;
3、 控辩双方在预审会议的产生的主要争议点;
4、 合议庭的组成,开庭时间,以及其它技术性问题。
(四)、几个问题
公诉方在庭前程序中,何时向预审会议移送案卷材料呢?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向预审会议移送的案卷应当是全部案卷材料,这主要是与充分的证据开示相适应的。既然移送案卷材料的目的主要是在于证据开示,而且从双方的证据开示中,法院完全可以做出是否有权受理,是否应当受理的判断,因此,笔者认为,控方和辩方一样,只需要在预审会议召开时,移送案卷材料,会毕,即带走。
预审会议的报告是预审法官提交给庭审法官的报告,有人可能会顾及到:如果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的思维导向不同怎么办?毕竟预审法官要整理争执点,为庭审提供某种程度上的合理引导。首先,预审法官的报告并没有决定案件最终的裁判,也不可能决定,因为报告中更多的还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其次,预审会议的报告是对庭审的一种引导性建议,对庭审法官并不具有强制性,庭审法官可以在庭审过程中随时发现其他问题,同时庭审的证据也不是必然全部来自预审会议展示的证据,在有正当理由且证据对于案件有重要意义的情况,在征得法官同意后也可以进行举证质证。第三、个人的思维会有不同,但法律思维,尤其是
刑法的思维有其规律性和特定性,因此出现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颠倒的思维状况也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