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也许会担心,现在就已经是案件多,法官少了,再设置预审法官,不是会加剧这一矛盾吗?其实不然,案件多是相对的,因为每位法官在处理案件中,要承担出庭审之外的许多繁琐的工作,但当这些工作从他们身上分离出来后,他们的工作就是“坐堂问案”了,更何况预审会议还能为庭审的简约化、有序化提供一定的帮助,个案的工作量自然就下降了,办案自然也就会更多了。
从我国现行法院体制来看,预审法官以配置在立案庭为宜,成为立案独立报告人和预审会议主持人。其职责主要是审查起诉,组织并主持预审会议,协助辩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取证,整理确定争议点,处理一些庭前技术问题,并向庭审法官做出庭前工作的书面汇报。
(二)预审会议
由预审法官主持,有控辩双方参与的预审会议是进行庭前程序的主要方式。几乎所有庭前程序的内容都将在预审会议上进行,从而改变现行的庭前程序的封闭状态,变成一种透明的机制。同时又提供了一个开放的空间进行证据开示,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准备,提高庭审质量,提高审判效率。也有利于对整个庭前程序的监督和制约,防止不公平的现象的发生。
预审会议的启动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公诉而由预审法官依照职权启动,一个案件提起公诉后,由立案庭指定一名预审法官作为本案的独立报告人和预审会议主持人。预审法官即安排时间,下达预审会议通知于控辩双方,召集控辩双方举行预审会议。控辩双方可以在预审会议通知到达后,预审会议终结前,对预审法官提出回避申请。控方不能对预审会议的启动提出异议,但辩方认为不需要召开预审会议,可以在征得控方同意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不予召开预审会议的申请,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预审会议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必须经过的,对于简易案件,因为其案情简单,就不需要指定专门预审法官,召开预审会议了。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控诉,预审会议是必须经过的程序。
由于在预审会议上需要进行证据开示,而且一般情况下,只有在预审会议上开示了证据才能成为法庭上允许质证的证据,所以移送到预审会议的案卷材料应当是全部案卷材料。
预审会议并不强调召开一次完成全部庭前程序,对于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案件可以召开多次,但预审会议本身必须要讲究效率,不能拖沓。应当规定预审法官最终提交书面报告的期限,笔者认为,应当自预审法官接到起诉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终结庭前程序,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到二日。对于应当参加预审会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如果是控方,做自行撤诉处理;如果是辩方,则做要求不予召开预审会议申请处理,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还可以对其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