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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中的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兼论建立预审会议机制

  (二)庭前程序的主要内容
  1、审查起诉。在刑事案件经侦查终结,控方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判前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要求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开庭审理。目前,除日本之外,世界各国的庭前程序中都包含有此。
  2、证据交换和确定争议点。所谓证据交换,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在开庭前将双方准备在法庭是使用的证据向对方展示。其目的在于使双方能够在平等的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的诉讼竞争,从而防止对立辩论制的流弊,杜绝审理时一方当事人的突然袭击,保证判决能在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弄清楚之后作出,以提高正义最终获胜的可能性,提高审判效率。确定争议点,就是通过对控辩双方开示的证据及时进行整理,理焦分层,使双方能有效运用各自所掌握的证据进行集中的诉讼论辩,并为法官开庭审理创造必要条件和合理引导。
  3、解决影响审判进行的技术性问题。主要是解决诸如有无管辖异议,组成合议庭,有无回避事由,排期开庭,以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先期调解以及要求必须出庭的证人出庭作证等工作。
  四、建立预审会议机制
  基于前述我国刑事诉讼庭前程序存在的种种弊病,以及笔者理解的庭前程序应注重的几项基本原则和应包含的几项主要内容,笔者认为建立预审会议机制是改革和完善庭前程序的一条出路。
  笔者所构架的预审会议机制是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由专门的预审法官主持,有控辩双方参加,以控辩双方为主,预审法官加以引导和保障,完成庭前审查和开庭准备工作,的机制。
  (一)、预审法官
  预审法官是相对于庭审法官而言的,其性质是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是独立于庭审法官。
  之所以要设置预审法官,其原因有三:
  1、庭前程序必须要有法官介入。庭前程序是法院在接到公诉案件后到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这些活动大部分是通过法官行使职权而展开的,其中如管辖权异议等,还需要法官作出裁决。法官介入庭前程序是世界各国司法发展的共识。
  2、庭审法官介入庭前程序存有诸多弊端。首先庭前程序要求避免先入为主,但我国庭前程序现在以庭审法官审查主要证据复印件的方式,要保证这一点被坚决贯彻是很难的,要知道,这一点即便是在法官素质远高于我们的法国和德国都是难以做到的。其次是庭审法官介入庭前程序,容易引起程序不公正。庭审法官的中立是程序公正乃至实体公正的前提,庭审法官介入庭前程序,可能会破坏其与各方当事人的等距离关系,破坏控、辩、审三方的平衡。第三就是将预审权和庭审权集中于一身,容易使之缺乏必要的监督。
  3、我国现有司法资源存在设置预审法官的空间。有数据显示,截止2000年,我国现有法官达25万人⑨, 相比较于同为诉讼大国的英、美、日等国,我们各级法院的法官数量都要高出其很多。设置预审法官的空间完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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