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诉讼中的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兼论建立预审会议机制
李健
【摘要】尤如一场戏一样,庭审也需要预演和排练,这就是庭前程序。96年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庭前程序新的内容和任务,但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了庭前程序自身存在的一些不适应需要的地方。本文在总结了现行庭前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庭前程序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了建立预审会议机制的构想。
【全文】
庭前程序,狭义的理解就是指庭前审查程序,即审查起诉的程序;广义的解释则是指案件从提起公诉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的活动的总称,包括有审查起诉程序,证据开示程序,组织法庭程序,告知程序,庭前送达程序等。本文所称的庭前程序取广义解释。
一、国外的庭前程序概说
法国著名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曾经说过:比较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本国法。①对比国外的庭前程序会更有利于我们了解自己的庭前程序,取长补短。
(一)英美法系的庭前程序
在英美法系的庭前程序中一般都有一个预审或是提审程序,主要是审查证据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英国法律规定,凡是按正式起诉程序由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经过治安法院的预审。②美国也规定,重罪指控要接受预审,但不是必须经过的程序,被告人可以选择放弃。预审由专门的法官进行。③在预审中,检察官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重罪。④其目的在于审查是否存在合理根据以支持对被告人提出的指控,从而确定是否交付审判。其中还包括证据开示,各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开示范围,在预审法庭出示自己手中掌握的对诉讼有意义的证据。
(二)、大陆法系的庭前程序
大陆法系的庭前程序以法国和德国最具有代表性。在法国的刑事诉讼中,预审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相当复杂的,其预审法官在拥有一般的预审职能之外,还拥有如侦察和某些公诉的职能。法国将预审程序细分为轻罪和重罪,对于违警罪、轻罪的预审程序很简单,而且必须由检察官提出,但重罪的预审程序就相当繁琐,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预审法官进行预审,即一级预审,包括侦察和对侦察结果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交付审判两方面的内容;二是管辖重罪的地方上诉法院审查庭的预审,即二级预审,主要是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举行聆讯,审查包括了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三是审判长在庭前对审查庭批准的起诉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审查,并有权进行他认为需要的任何侦察行为。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