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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组织与国家主权原则

  3、肩负广泛的协作责任。区域组织是主权国家根据一定协议建立起来的、介于主权国家之间而非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一种组织,它的主要作用就是协调各主权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加强合作,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例如,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就联合国而言,区域组织处于合作与补充的地位。联合国给区域组织提出了两方面的具体任务:一方面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即设立区域机构的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地方性的争端提交安理会以前,应通过此等机构力求争端的和平解决;另一方面是协助安理会实施依安理会权利而采取的强制行动,但此等行动必须以安理会的授权为限,如未经授权,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但区域组织并不属于联合国的组成部分,而是依其成员国所制订的基本文件的规定,在国际法上有相应的独立法人资格,能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区域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是同联合国协作或协助联合国而已 。从广义上讲,区域组织应该在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平等、共存的前提下,协助各主权国家之间可能相互冲突的利益,发掘和整合主权国家之间某些共同利益;维持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鼓励并协助主权国家发挥积极作用,限制并约束主权国家产生消极作用,促进世界各国的和平共处与发展。
  4、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力量。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各国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都是发展本国经济,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因而各国组建区域组织进行合作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进行区域经济上的合作。经过多年的实践表明,区域组织为主权国家在各领域内的合作提供了方法和手段,从而能使所有或绝大多数国家从各领域的合作中获得利益;而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区域组织也为各国政府解决争端、化解矛盾和冲突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和途径。例如:欧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等区域组织都在解决本组织内部成员国之间的争端的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从而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和实践,也在维护国际秩序的安全与稳定、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顺利进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区域组织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影响:
  当今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区域组织在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维护世界和平的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一方面,区域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去面对整个国际社会,代表了区域内的所有成员国的共同利益,以共同的力量去影响和推动国家间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正如我们所说,区域组织的职权是其成员——主权国家通过协议的形式授予它的,这部分权利本身是属于主权国家拥有的,只是由于当今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的需要而不能单独行使的那部分管辖权利,这样,就必然涉及到区域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利分配问题,这就引出了有关主权理论的敏感话题,即一国主权权利是否能够加以限制和让渡的问题。尤其是欧盟作为当今世界上发展最为成熟、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国际社会都能够感受到在进行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来自欧盟的一个声音说话的强大的音量分贝。尤其是欧洲联盟法的直接适用原则、优先性原则、先占原则,使很多人对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产生了种种怀疑,认为主权原则似乎已经过时了,甚至说主权已经成为国际合作的障碍,新时期下的国际经济合作应该淡化国家主权观念,更多地强调与他国的合作。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立不住脚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会导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滋生和蔓延。其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主权概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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