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农业安全方面的保护措施
在农业安全方面,美国法律上还大量存在着有关信息分析与共享,资金、技术支持,稳定国际国内市场价格,贷款的便利化,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协助开发国际国内市场,提供教育上的支持等。这些法规主要存在于《美国法典》第七部分 。笔者将列举其中的一些规定:
1,在制定和执行关于农业保障方面法律的机构中,除了国会作为立法机关外,还有如下一系列机构上的设置:农业部(Secretary of Agriculture),联合营销司(division of cooperative marketing),农业信贷机构(Farm Credit Administration)以及其他的一些机构,例如财政部,地区法院,农业部其他相关部门等。
2,美国政府对于农业的支持是多方面的,除了有专项基金作为扶持外,还规定有许多更专业的辅助项目:
⑴信息分析与共享。这属于上面提到的在农业部监督下的联合营销司的行政职能之一,规定在《美国法典》第7部分第452节。信息的收集并不仅仅局限在国内,也可以是在国际市场上的,只要经有关当事人申请或其自身认为有必要时,联合营销司就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总结并分析在农业供给、进出口、市场价格、产品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并公布结果以便使信息共享。
⑵资金支持。美国政府为农业项目设立的基金是一种可不断补充的循环基金(revolving fund),并且便利了贷款的程序,其中同章第604节规定:“财政部长可以在他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以其自由裁量权从财政中拨款1亿美元供农业部使用,”以便后者在支持包括仓储,保险,佣金等在内的农业活动所需费用。
⑶稳定国际国内市场价格。美国的国家范围内存在着国家信用结构(national credit structure),包括对由于价格下降而造成损失的保险,在第602节还规定有如何建立市场标准,调节价格周期,使供给流动有序化等维护市场稳定所必须的条件。美国法律认为维护市场稳定不仅仅对于农产品的生产者,而且对消费者也是有利的。
⑷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包括最低质量指标,生产,销售研究,启动发展计划,防止农产品供给的逆季节变化。
⑸协助开发国际国内市场。这主要表现在提供信息,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等方面。
⑹实施包括教育项目在内的技术上的支持。
3,美国政府对于农业的支持并不是对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农产品的支持,而是在特定区域内支持特定产业,第608节C详细地规定了在不同区域的,或不同市场条件下的农产品享有不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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