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的中止有两种具体的做法:一是由出口商与进口国主管当局达成停止出口,提高出口产品价格的协议而暂时中止调查。二是由有利害关系当事人承诺消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修改其产品的价格,避免廉价出售,减少85%的倾销幅度或加权倾销幅度不超过15%,以及限制产品出口数量等方式而使调查暂时中止。
同时,美国反倾销法规定调查可以因下述原因终止:⑴申诉人撤销自己的申诉;⑵主管当局作出否定的初步损害裁决;⑶主管当局作出否定的最终的低于正常价值裁决或否定的最终的损害裁决;⑷出口商与商务部达成“数量限制”协议,但商务部需要考虑该项协议是否符合美国的公共利益以及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与国内生产商和消费者进行磋商。
4,最终裁决。
按美国的反倾销法,首先要由美国商务部在其初步裁决作出后的75天内作出是否低于正常价值的最终裁决,必要时,可以经出口商或申诉人的要求和经主管当局同意延长60天。在最终裁决是否定的情况下,调查终止,先前依据肯定的初步低于正常价值裁决而实施的暂停清关也予解除,在初步低于正常价值裁决作出之日以前全部进口产品可免征反倾销税进入美国;如其结果是肯定的,则表明商务部最终认定该出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或极有可能低于正常价值销售。无论对商务部作出的肯定或否定的最终裁决,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不服,都可要求进行司法审查。
如果商务部的最终裁决是肯定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必须作出最终裁决,以确定损害本身的性质,重大损害是否产生,实质性损害是否是由导致紧急情况存在的进口产品大量进口造成的。
5,征收反倾销税。
当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后,由商务部在7天内通知海关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一般为5年。
6,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
复审通常在征收反倾销税或中止调查一年后进行,可以由有关当事人提出,也可由进口国主管部门自行决定,同时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也有权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随时对进行复审作出决定。
司法审查则可以在调查决策的许多步骤中提出,前文已有涉及,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有学者认为,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有融合的趋势,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反补贴法的应用在未来将会比反倾销法更为频繁。因此,有必要对美国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有关程序作一定的了解。
美国有关反补贴的法律主要规定在《1930年关税法》、《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中。从总体上说,美国的反补贴调查程序与反倾销调查程序基本相同 。商务部决定发起反补贴调查后,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就补贴行为和损害作出初步的和最后的裁定。反补贴调查的期限一般为7个月至10个月,但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可以延长。在作出最后裁定前,也可通过价格承诺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