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301条款”和“特殊301”条款实施程序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中美国贸易代表的自由裁量权是广泛的,也正因为如此,“超级301”条款也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正如有的学者所评价的,“……(‘超级301’条款的运用)更多的代表国会山的政治气氛,而不是外国贸易做法实际的经济后果”, “超级301”条款规定的目的是给美国贸易代表施加压力,让他们对外国政府不公平的贸易做法作出反应。据此,美国贸易代表应该发表一项年度国家贸易评估报告,确定外国的贸易限制,评估它们的后果及对美国商业的影响。在可能的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应该估算,如果没有不公平的外国贸易限制,美国可能出口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及所作投资的价值。在1989年和1990年,美国贸易代表根据这个报告,确定美国贸易自由化的重点,包括不公平的外国,贸易障碍和做法,以促进包括美国的出口潜力,长期的小额销售以及外国的政府采购在内的美国出口的增加。重点也包括外国国家,这将根据他们的做法的数量和程度,以及美国出口潜力来确定。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与国家贸易评估报告相比,确定外国贸易障碍的影响需要更多的分析,因为它主要是依据不太确切的证据和美国工业的评估。调查的程序规定在第302节。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决定发起调查,他可以在90天内代表美国请求与有关的外国政府磋商。对于有关贸易协议的案件,如果争议未在适当的期限或在150天的法定期限内谈判解决,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应该援用协议中的争端解决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应该向申请人和有关的私人行业顾问征询意见。为了获取信息,可以在30天内请求公众评论。经任何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可以举行公众听证。如果申请中要求听证,那么就应该在调查发起后30天内举行。
经过上述决策程序后,紧接着的便是报复措施的实施。根据调查、与外国政府的磋商,以及争端解决的结果,美国贸易代表应该确定外国的贸易做法是否构成了对“301条款”实质性的违反,这是美国贸易代表对所有的案件均应作出的决定。这一规定可能会严重损害美国的贸易关系。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的决定是肯定的,那么他就应该采取行动。决定的作出涉及不同的机构之间和机构内部的关系。美国贸易代表的决定必须根据总统的特别命令。在作出决定之前,美国贸易代表应该让利害关系人有提出意见的机会。这就使得私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影响包袱的价值,限制的类型和水平,以及报复措施所针对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外国政府否定了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或者外国的做法是不公正的并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那么除非有法定的例外情况,都应采取强制性的报复。如果外国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那么美国贸易代表仍然有权以不适当为由而拒绝采取行动。
上述程序都是有严格的法定时间限制的。如果申请所主张的是违反GATT或贸易协议,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决定的作出,就应该在争端解决程序结束后的30天内,或者在申请提出后的18个月内。两者中取较早者。由贸易代表发起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期限一般为调查发起后的6个月内。对于所有其他案件,美国贸易代表应该在调查发起后的12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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