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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规中保障措施和反不公平贸易措施的决策程序

  在因申请而发起中,“利害关系人”广泛地包括受到外国做法影响的美国生产者,出口商和进口商,作为受到外国做法影响的工业代表的工会,经批准的团体或工人组织,以及其他有重大经济利益的人。申请提出后的45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应该审查申请中的主张,以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在这段时间内,“301条款”委员会这个机构间组织就会考虑申请的法律和政治方面的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会通知有关国家,要求就申请中的主张提供信息,当然,如果外国政府不提供信息,美国贸易代表就会根据现有的信息作出决定,而这些信息常常就是申请人提供的。这个非正式的程序就有可能导致外国贸易障碍的消除及申请的撤消。是否发起调查的决定可能基于法律的或政治的考虑。对于前者,不充分的申请就可能遭到否定,尽管美国贸易代表也有权不考虑申请的不充分性。如果申请没有证明实质性侵犯的可能性,或者不公平性的主张不能成立,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会否定这个申请。最后,如果有关的外国做法正在由其他的美国贸易法进行调查,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不会对它发起“301条款”的调查。从政治的角度看,美国贸易代表始终主张,在决定是否调查外国的做法上,“301条款”提供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1988年贸易法确认,对于不公正的,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立法进行调查,因此,主张违反贸易协定的申请就不属于美国贸易代表政治裁量权的范围。可能阻止美国贸易代表发起调查的政治上的考虑,与美国的对外贸易关系和申请在政治上的适当性有关。在评价一项行动的效果时,美国贸易代表会考虑威胁报复的可能性,谈判的前景,以及报复的潜在损害。
  同时,美国贸易代表有权自己发起调查。这项权力可以用于所有可能引起“301条款”行动的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美国贸易代表必须与适当的咨询委员会磋商。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决定发起调查,那么他就应该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这一决定。美国贸易代表决定是否自己发起调查的权力,仅仅可以用于不公正、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做法。对于有关贸易协议的案件,同样,他们也无权决定“301条款”行动是否能够有效地打击外国的不公平做法。
  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特殊301”条款,传达了美国国会的这样一种信念:对知识产权的适当保护对于美国工业的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随着美国逐渐步入知识经济的社会,知识产权对于其国内经济的发展,地位将越来越突出,因此,“特殊301”条款的运用也将日益频繁。根据“特殊301”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应该确定那些否定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当、有效保护的国家,以及否定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场准入的国家。至于那些被列为“重点”的国家,在美国看来,他们的政策或做法对美国工业的跗面影响最大,在确定重点国家时,美国贸易代表应该与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主要是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及其成员)磋商,并由美国贸易代表自己发起调查。当然,调查的发起也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如果有理由认为,调查的发起对美国的经济利益有害,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可以不发起调查,但应该向国会汇报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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