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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规中保障措施和反不公平贸易措施的决策程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在保护国内产业,维护经济安全,农业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保障措施的决策程序和因此所采取的报复,限制,禁止等执行程序是分立的,不同的决策程序如果得出的是肯定的答案,则均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找到适合的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维护经济安全。
  三、另一种形式的“补贴”:调整援助
  在美国保障措施的规则与程序中,引人注目的还有关于“调整援助”的概念。
  调整援助的概念源自欧洲,它是一种援助因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建立而迁移的企业和工人的计划,在美国,调整援助最初是在《1962年贸易拓展法》中规定的,是对因进口竞争而受到损害的工人、企业和产业的援助,其用途是对实施进口限制的一种非保护主义替代措施。
  工人可以通过他们的团体组织或经注册的工会向劳工部提出申请,请求调整援助资格证明,劳工部应在接到申请后立即开始调查并公布。60天内劳工部应作出申请是否符合要求的裁定。厂商则向商务部提出相应申请。
  从调整援助措施发展的历史来看,这是一种以“国家政策名义”作出的补贴和援助措施,根据美国社会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的不同状况,采取不同的执行程序对国内的产业工人和企业进行包括财政,技术,税收在内的援助。近年来,对工人的调整援助缓慢增长,而对企业的援助却在事实上中止了。
  四、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的代表:“301条款”
  与GATT的规定相似的是,美国政府在保护国内产业,维护经济安全,农业安全等方面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和反不公平贸易措施也因为区分进口贸易的方式是否“公平”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因而涉及不同的法律。上述的保障措施和调整援助措施往往是面对正常的,由于实行关税减让等GATT义务而产生的进口激增导致的国内产业受到威胁而采取的;但当进口贸易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进行的时候,例如倾销,政府补贴,垄断经营,以危害环境的方式进行生产等,美国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主要规定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中,标题为“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即我们常说的“一般301”、“特殊301”和“超级301”。
  “301条款”自从1974年产生以来就一直适用于外国限制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美国海外投资的做法,只有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行为才属于“301条款”的调查范围。根据“301条款”,对外国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调查按照如下程序:
  1,调查可由私人请求而发起,也可由美国贸易代表自己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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