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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规中保障措施和反不公平贸易措施的决策程序

美国法规中保障措施和反不公平贸易措施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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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美国法规中的保障措施和反不公平贸易措施
  的决策程序
  邹 彦
  经济全球化的扩散和逐步深入,各国的经济依存度不断上升,整个世界呈现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经济格局,特别是在WTO体制中发展中国家的数量日益增多,且力量也不断增强,使得发达国家普遍感受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冲击。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发达国家在贸易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以及资本自由化等不断取得进展的同时,正通过一些制度化的做法逐步加强对相对薄弱产业的贸易保护。其中以美国政府的做法最具典型,措施也相对多样和完善。本文旨在对存在于美国法律法规中的若干保障措施和反不公平贸易措施的决策程序作一介绍,希望能从中得出一些立法上和贸易实践中的有益启示。
  一、美国保障措施的决策程序
  美国的保障措施的规则与程序主要编纂在《美国法典》第19篇,第2251节,我国学者将其翻译为“免除条款”或“例外条款” 。该条款规定,当从一些国家进口的产品数量迅速增加,对美国的相同产品的生产商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或具有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允许撤回向其他国家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其基本程序如下:
  1,作为国内产业代表的任何实体,包括商会、厂商、工会等都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发动保障措施的申请,总统或美国贸易代表可以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可以自主决定调查程序的启动,以确定某商品的进口数量是否激增并造成了生产与进口商品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具有严重损害的威胁。
  2,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或要求后120天内作出裁定,公布开始程序的通知,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举行公开听证会。
  3,在收到申请或要求后的180天内,委员会应向总统报告调查结果,如果作出的是肯定裁决,则应同时向总统建议解决严重损害或威胁,并进行有效的积极调整的措施。
  美国法律对于保障措施实施的规定还存在以下细节上的问题值得注意:
  1,在过去30多年的发展中,美国相关国内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美国法中的语言越来越具体、详细,并提供了许多特别的定义,以致于在许多方面远远比WTO的规定严格和规约明确。但尽管存在如此之多的限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仍享有极其宽泛的,自由裁量的授权,根据美国法采纳或驳回有关进口补救的申诉。同时,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也没有确定的原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往往根据案件的情况采取宽泛的或是狭隘的解释。
  2,在免除条款的决策程序中,总统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策是分立的,并且是相互制约的。对此,美国学者杰克逊的论述具有权威性:“根据法律规定,美国对于保障条款案件有特定的程序。启动保障条款程序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由6位委员组成的该委员会是一个中立机构,必须对上述提及的过程作出各种决定。只有在该委员会认定必要前提之存在(以多数票或相等票),该案才有资格适用法定补救。一旦否定,总统无权援引补救条款。总统也许会尝试原因其他措施,如‘自动限制’,但是,宪法性的或其他限制往往会阻止这样做。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予以认定,就会向总统提出补救的建议。然而,总统会对是否给予补救,或是给予什么补救,作出与国际贸易委员会不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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