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竞争中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
叶利华
【全文】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成为经济活动中大至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小到日用商品、物资的购销,特别是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日趋成为人民群众生活和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热点和社会问题。
商业贿赂的形式和手段繁多,有现金贿赂,如宣传费、促销费、赞助费、介绍费、佣金等形式;实物贿赂,如金银饰品、高档服装、电器等日用商品的形式;还有一种变相的商业贿赂(或称隐形贿赂),如邀请到外地或境外考察学习、接受宴请、娱乐消费等形式。商业贿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滋生漫延,扭曲了市场竞争关系,损害了经营者乃至国家的利益,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以药品、医疗器械行业为例,商业贿赂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经营秩序,致使国家税收流失,又加剧了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造成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畸形攀升,给企业和患者增加了经济负担,严重阻碍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败坏了健康事业的良好声誉,也给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商业贿赂”在我国首次作为法律术语使用,是出现在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中。从广义说,商业贿赂包括回扣、折扣、佣金和附赠四种形式:
(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它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簿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它财务帐或作假帐等。
(2)折扣,即商品销售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优惠价格,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给予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簿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4)附赠,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赠送现金或物品的行为。
关于上述四种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的问题,应区分不同行为的性质予以区别对待:回扣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和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和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附赠行为,除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外,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赠送现金或物品的行为就会转化为回扣和折扣行为,也是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折扣和佣金,只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服务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和佣金,并由给付折扣、佣金和收受折扣、佣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实记载入帐,都是合法的。
违法收受回扣及违反折扣、佣金必须明示和入帐要求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行为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
刑法》第
163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构成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
刑法》第
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