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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终止后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行为就给债务人和公众保护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法律障碍或者说给侵权人有利可图或有机可乘。同时,登记机关的的强制注销程序与《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保护程序又产生了冲突或者矛盾。以下,将从两个方面来阐析和探讨公司终止后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终止后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这一规定,公司法理论界称之为“债权人保护程序”,这一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利于交易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稳定。但是,在实践中,公司清算组的清算程序采取规避法律强制程序逃避法律责任的例子比比皆是,如公告次数不达要求、公告范围过小、清算组急于摆脱债务纠缠而提前终结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流于形式等等因素,导致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况屡屡发生,这就造成公司为急于逃避债务或侵权责任,如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工伤(职业病)保护责任、法人犯罪刑事责任而采取注销公司主体资格,规避法律,导致相关法律责任因无责任主体而造成债权人“状告无门”或者“冤有头,债无主”的现象出现。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又导致了一部份人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交易秩序,不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程。
  针对这一问题和现象,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各州公司法均规定,公司终止后,作为责任主体的公司将存续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公众可因公司终止前遗留下来的责任对公司提出追诉。如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后将不能继续经营,但公司实体将继续存在三年,在这三年时间里,公司可能继续为终止之前未了的诉讼辩护,同时,公司也有可能因终止之前遗留下来的责任问题成为民事、刑事和行政讼的被告。美国其他州也类似或相关的条款 。这都利于防止和规范公司终止前进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或以公司作为掩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逃避责任或规避惩罚而采逾期不参加年检而被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的方式达到其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鉴于此,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法律中对这一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刑法》修订后,对单位犯罪、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但有的单位、法人为规避刑罚处罚而采取消极的方式导致公司被登记机关注销,造成追究法律责任而无犯罪主体,这类行为和现象在经济犯罪领域显得较为突出,虽有追诉时效的规定,但因犯罪主体资格已经消灭而导致追诉时效失去应有的法律意义。同时,在产品质量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等民事责任中,也会因公司主体资格正常或非正常消灭而导致债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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