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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终止后的法律责任

浅析公司终止后的法律责任


叶利华


【全文】
  浅析公司终止后的法律责任
  叶利华
  [内容提要]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责任也随之消灭,社会经济环境和责任构成机理的变化对这一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从公司终止后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和公司经营主体资格与诉讼主体资格的区别两方面来阐述和探析公司终止后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 公司终止 法律责任
  公司终止,又称公司的消灭,是指公司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在实体上已经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申请注销,公司即告消灭。可见公司注销登记和公告是公司终止的标志,从公司法的理论意义上讲,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经济组织,公司作为法人类型中的一种分类,其依法登记成立后,就具有了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这意味着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独立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公司成立后,如无法律规定终止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原因或情形,可以一直存续下去,但是法律理论与现实情况却不是一回事,实际生活中每天都有很多的公司成立,也有很多的公司因种种原因而消灭。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法人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行消失” ,公司终止后,由于其法律上作为独立的人格主体已经不存在,就不再需要再为其终止前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终止后其作为责任主体资格消灭也意味着法律责任的消灭,传统公司侵害行为责任具有特定、简单、直接、单一等特征,经常有公司侵害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得不到补偿,即使侵害后果发生在公司终止之后,也被视为与公司交易中应承担的“风险”而不受法律保护 ,也有部份公司故意不参加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年度检查而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或者侵权行为的后果于公司终止后出现。然而,由于公司终止后法律责任的特殊性与传统公司法意义的法律责任的差异,需要或者有必要对公司终止后的法律责任作特殊考虑并探讨因公司正常或非正常终止后应不应该对其终止前的某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等问题作阐述和探讨,并在立法上加以规定、限制和完善。
  各国公司法目前均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主要分类或者法律类型。公司的有限责任构成机理在于经营风险的三次分散,第一次分散给股东,股东投资是股东根据自己对风险的估计及风险的选择而确定的,没有股东的投资,公司就不能成立,也就谈不上公司的经营风险;第二次分散给公司,股东在承担了它们所投资金的投资风险后,其余风险就较移给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公司除用股东的投资承担经营、社会风险外,还用资本衍生的利益、经营期间的利润、负债形成的资产及其它利益承担其经营中的各种风险;第三次分散给公司的债权人,当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公司即不能存续,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份只能由自己承担,它不能要求公司股东偿还或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传统公司法和现代公司法共同遵循或者说认同的公司责任有限的理论涵义。但在实际过程中,公司因未定期参加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年度检查而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它原因被公告注销,从理论上说,公司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其作为公司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应对债务人的履行责任已经免除,但其解散、清算程序又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保护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损害了债务人或公众的利益,特别是在劳资纠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等法律问题中,就因无责任主体而得不到保护或追究,损害了公众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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