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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政制度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化进程

  宪政属于一种政治制度形式,其有特定的政治内涵和政治基础,宪政以民主政治为政治基础,宪法就是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基本表现形式。毛泽东同志说,世界上历来没有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①。可见,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离开了民主大谈宪政就等于天方夜谭,不会有真正的宪政;同样离开宪政谈民主,也不会有真正的民主,民主与宪政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段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它与资本主义民主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的,是全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颁布的,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重大历史性转折转变的的新时期制定的,《宪法》序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存在和发展。”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宪法的不断修正有效地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宪政制度发展提供了宪法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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