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经济的建立,有效地推进了我国宪政制度的建设和民主法制化进程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上层建筑都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宪政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之一,其经济基础只能是市场经济,而不能是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宪政就是市场经济原则法律化的产物。
封建社会之所以没有
宪法,其经济上的原因是自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市场经济不发达。而自然经济所要求的政治形式只能是君主专政,而不是民主宪政。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实行自然经济的国家,政治上必然走向独裁专制,这既不以被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我国的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旧中国的体制就足以说明了这一问题的实质。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它奉行等价交换、自由竞争、独立自主、优胜劣汰的原则,“是同封建制度的地方特权、等级特权以及相互的人身束缚不相容的”①。在这种模式下,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必然要从等级特权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形成由人民的主体意识支配的政治,即由新型的资产阶级宪政代替传统的封建专制,同时,这种自由平等必然要求相应的形式来保障,这样,
宪法作为专制政治的对立产物,作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表现形式就应运而生,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越发显示出其存在的价值。不仅如此,市场经济还直接把自己奉行的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借助国家根本大法的的形式来保护市场竞争的规则和程序不被破坏,可见,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决定了宪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并为宪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运行规则。
邓小平同志指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不是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标志,计划和市场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1993年3月,我国八届全国人大在一次会议上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我国首次在
宪法中提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宪政制度的建立,有效地推进了我国宪政制度的建设和民主法制化进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它必然要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它也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世界通则和国际规范,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有它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即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它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有着经济基础、收益分配方式和原则等方面的区别和差异,这也决定了我国的宪政制度与资本主义的宪政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宪政制度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宪政制度的发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