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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政制度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化进程

  一、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民主思想,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
  民主学说和主张实际上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经提出,到了近代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资产阶级思想家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民主思想。17世纪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斯宾诺莎就认为:“在所有的政体中,民主政治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在民主政治中,没有人把他的天赋之权绝对地转让给他人,以致对于(公共)事务他不再能表示意见,他只是把天赋之权交付给一个社会的大多数”。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学说”也积极地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制度即民主制,主张全部国家权力和主权完全转归人民。同时,也有很多的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也对民主思想进行了多角度、多方面的探讨和研究,这些思想的广泛传播,使民主思想深入人心,使民主意识、民主思想、民主观念得以在人民中确立,法律至上的思想也成为公众普遍的社会心理,这也为资产阶级宪政的推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民主思想是宪政的思想基础,专制主义的思想只能产生专制。资产阶段民主学说和宪政理论指导资产阶级宪政,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主宪政理论指导的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思想和宪政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的结束和独立、自由、民主、富强的新中国的诞生,我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全国政协第一届会议通过的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在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就明确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力。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段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是社会主义主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主宪政理论指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和宪政思想,区别于封建民主思想和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内在的、本质的要求,列宁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消亡。”邓小平同志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进一步地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其健康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当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包括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全面进步与发展,民主法制建设既是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和保证,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论断的提出,为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化的进程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同时,也是我国宪政制度民主化、法制化的又一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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