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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控申检察

如何明确控申检察


李厚杰


【全文】
   如何明确控申检察"首办责任制"中的责任
        李厚杰
  
  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行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这是检察机关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民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文明窗口建设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动工作积极性的新型办案责任机制。由于这是一种全新的办案责任机制,高检院也未形成完善的规定和制度,因此在推行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虽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仍有一些认识和实际问题难于统一,难以发挥最佳效果。其中,对控申检察"首办责任制"中的责任不明, 认识不清是造成这些问题的关键 。 因此有必要首先对"首办责任制"中的责任进行分析,明确有哪些责任,哪些部门或人员负有责任,负有哪些责任。只有这样,检察机关内部才能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使"首办责任制"得到切实推行,把人民群众的首次控告、举报、申诉等案件解决在首次办理中,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首办责任制"的四项责任
  "首办责任制"中的责任有哪些,应该从"首办责任 制"的内涵中去分析和明确。2001年12月24日,高检院向全国检察机关下发的《关于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通知》中规定,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认真办理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严格责任,负责到底,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工作制度。由此可见,"首办责任制"中的责任应包括四个方面:
  1、检察院的整体责任。高检院明确规定,对于人民群众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都必须负责到底。因此,各级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都应当成为"首办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对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负首办责任,而不是单独由首次接待人民群众控告申诉的检察院内设部门或工作人员来承担。各级检察院对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内,加大办案力度,着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妥善地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控告、举报、申诉,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中。
  2、检察长的领导责任。首办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领导的重视是关键。作为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检察长在"首办责任制"的实行中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而且这也是"首办责任制"能否得以很好推行的重要保证。作为检察长,在"首办责任制"中的领导责任主要应该体现在:根据高检院和上级检察院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在本院建立切实可行的"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并严格考核和奖惩;加强各内设机构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中的协调工作,明确和落实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推行"首办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人财物等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研究,并采取措施给予解决;对重大和疑难的控告申诉案件和事项,要亲自过问,督促落实,并一抓到底,确保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分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要当好检察长的助手,协助检察长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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