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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检警一体化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开展检警一体化
  由于“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与公安机关的警力明显不足及检察机关的人员匮乏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开展检警一体化,使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的监督、引导下,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准确及时地打击惩罚犯罪成为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开展检警业务一体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
  (一)确立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知情权
  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知情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知情权。公安机关的立案数和立案情况定期阶段性的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报,特别是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在发案时就应告知检察机关,有利于检察机关为有重点、有选择地适时介入做准备工作。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的一种体现。
  (二)确立提前介入侦查机制
  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就直接参与公安机关的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的活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这也是检察机关实施侦查监督的一种手段,是于法有据的。提前介入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前就掌握了案情,熟悉了证据,对整个侦查活动全貌心中有数,建立起强有力的内心确信。并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是否依法取证,是否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进行有效监督。在提捕后能很快作出决定,既缩短了审查时间,也保证了案件质量。提前介入要明确以下几点:1、介入的范围:重特大案件、团伙犯罪案件、涉嫌黑恶势力的犯罪案件、流窜作案的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新罪名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性质难以界定的案件、证据较薄弱的案件等。2、介入的时间:侦查监督部门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案件提请批捕之前。公诉部门从案件进入预审阶段之后,移送起诉之前即可介入。3、介入的方式: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介入现场勘查、侦查实验、搜查、尸体检验、人身检查、案情分析会、阅卷、旁听审讯、询问证人、被害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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