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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语境中的“十八条”——人权还是猴权?

道德语境中的“十八条”——人权还是猴权?


亚北


【全文】
    日前,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由一个具体案例始,对上海市“十八条”交通规定作出了反应。一位教授骑自行车闯红灯(或未走人行横道?),不幸被一辆刹车失灵的大车撞死,按“十八条”的规定,教授违章,责任自负(或负主要责任?)。——这样的规定能成为新闻,不就是因为它太荒谬了吗?
  我是偶遇该节目的,只看了半截。连撞死教授的车子是一辆什么样的车子都未搞清,只能命名为“大车”。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本来我是无资格写这篇短文的(好在是随笔),无奈镜头中一位法学女教授在评论此事时,给我留下的印象很深,以致不禁要说点什么。
  女教授很气愤,话语也很激烈,“十八条”不是在怂恿一切刹车失灵的车辆成为杀人武器吗?与女教授的激烈相映照的是上海市公安局的一个负责人对“十八条”的平静,“十八条”是合理的,自实施以来,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逐年在下降。主持人是相对持中的,说学界和执法人员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十八条”在执法者看来能够提高处理交通事故的效率,但在学者看来,这是以牺牲人的生命、牺牲基本人权为代价的。
  主持人在话语上虽然持中,但在态度上明显地倾向于“十八条”不合理。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我们新闻的本性——否则“十八条”怎么能成为新闻?抑或学界或公众的强势话语——毕竟他们要么是拿笔杆的,要么嘴多?抑或生命、基本人权在道德上的巨大压力——至少此两者在话语上不可侵犯?也许三者兼有。与主持人在屏幕上运筹帷幄的气势相反,公安负责人说话时似乎显得底气不足,女教授几乎义愤填膺到了不可控制的地步。
  女教授为什么会如此义愤?作为法学教授,她有能力而且也应该作出冷静的法律分析,比如从侵权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与民法甚至与刑法相抵触,或者从法理的角度将特殊的个案作为一种例外从一般性的规定中独立出来,甚至质疑“十八条”制定者的权限以便否定“十八条”的效力,等等。(她也许这么作了,因为只看了半截,我不敢肯定。我仅能肯定的是,她的激烈的态度难免不让她僭越法律的冷静。)然而女教授所言,就我听到的,似乎除了道德感召外,不比非专业人员高明多少。
  公安负责人为什么底气不足?每年少死几十条人命难道比不上教授的生命么?取消“十八条”的规定难道不是在怂恿这几十条生命去自杀么?公安负责人在此失语。也许是因为教授已经实实在在地死亡了,每年少死的这几十条人命毕竟只是一种统计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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