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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性暴力中的罪与非罪研究

我国当前性暴力中的罪与非罪研究


huaquanyu


【全文】
  
  我国当前性暴力中的罪与非罪研究
  目录:
  一、 前言
  二、 性暴力主体的历史与现实
  三、 性暴力对象的境内外比较
  四、 对性行为方式的认识
  五、 强奸与猥亵、伤害的区别
  六、 构想与结尾
  
  一、 前言
  “性”这个话题,对比中西方可以发现,有着许多微妙的差别。西方对性,像对其他事物一样,是把其摆在众目睽睽之下毫不避讳地加以谈论、加以注视。中国人则以特有的羞涩心理,将其小心翼翼的加以看管。当然,这两种对待性的态度有着深远的历史原因,其本身并不存在孰好孰坏的问题。但不可否认,从目前的一些情况来看(从本文中也可略微感受到),西方人对性的态度推动了他们对有关性问题的深入思考与研究。而中国人则似乎受其思想影响,对性的研究受到的阻碍远大于西方。
  西方人对有关性问题(不仅指医学方面)的不断认识,加上人权运动、女权运动、性解放运动等的强大影响,大量的新观点、新思想不断的涌现,推动着人们观念的持续更新和完善。如今,在性行为方式、性暴力主体、对象等许多问题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新共识。随着法律界的跟进,权利义务已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而我国似乎还远未受到冲击,虽然也有了不少变化,但固有旧观念的势力却依然强大得令人有些畏惧。在笔者搜集相关资料的过程中,看到了几个国内知名大学历届硕士、博士刑法毕业论文目录,其中涉及性的论文少的让人不敢相信,仅有一篇,而且还是很早以前的。难道我国这方面如此之完善,以至到了没有可以引起大家关注、研究的地步了吗?笔者认为事实远非如此!作为与人类紧密相关的性,其中值得法学界人士关注的问题并不见得少。性暴力问题便是其中十分突出的一个问题。当然,性暴力研究本身有着许多困难,特别是在受传统羞涩思想影响的中国。但笔者认为这恰恰更需要各界人士的大力关注与努力,来完善此方面的工作。
  笔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认为限于水平和资料所限,仅拟就我国当前性暴力中的强奸、猥亵等问题作一番论述。
  强奸罪在我国1997年新颁布的刑法236条中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强调的两点,一是手段的强制性,即违背对象的意志,通过强制手段达到迫使对象接受自己性侵犯行为的目的;二是对象的特定性,即妇女。我国到目前为止,这仍是主流意识,一致性程度很高。虽然对暴力程度、抗拒程度等一些分支问题存有分歧,但对强奸行为中可能的主体、对象、性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的认识,似乎没有什么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许多教科书或专业书,在论述到强奸罪时,大体上都是从构成要件四方面予以说明。在提到主体时,基本上又都强调男性,而将女性放于教唆犯、帮助犯的地位。那么,为什么女性只能是教唆犯或帮助犯,而不能成为实行犯呢?这种观念又是如何形成的呢?从现在的法理来看,这种观念是否依然无可指责呢?…
  二、 性暴力主体的历史与现实
 (一)、女性能成为性暴力的施暴方吗?
  作为法律所关注的行为,我们在考察时往往需要从行为的施行方及承受方至少两方予以考察。对于性暴力行为的施行方而言,传统的观点和如今的一些观点有了很大的不同。传统的观点,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强奸的主体认定上几乎一致认为是男性。为什么有着不同历史境遇的各国在此问题上会如此的一致呢?这似乎有些令人不解。但其实这并不奇怪。因为,自从进入父系社会后,男性居于社会生活的中心地位,各种意识、观念也必从其角度出发方显得合理。而从男性角度出发,人们一谈起性交,自然就指阳具插入阴道【1】。男性在性交中作为主动方,支配地位的认识被不断强化。再加上男性对男女性别角色赋予的不同形象(如男强女弱,男攻女守等),男女在性上的生理差别及男性生理上本身的确具有的较强攻击力,男性便被观念“强迫”为强奸中唯一可能的主体。同时,女性那永远令人同情的受害者地位也便逐渐得到了确立。但现实中,对被奸的受害女性的冷漠与不耻,往往比同情更大更可怕。这实际又是男性对被“征服”对象不屑心理的再次展现。所以,在人类进入父权制社会后,毫无例外的都做出了上述似乎令人不解的规定。此等刑法,反讽地强化/复制了女弱男强的性别二元观【2】。这实际并非真正的现实,而是人们有意的选择行为的后果而已。
 近代科学已经证明,女性在生理上获得快感的能力并不弱于男子,近代观念的发展也反对把女性禁锢于无性状态、被动状态和纯粹为对方服务的境地,使他们在性的方面等待男性的开发【3】。在受到日益强大的女权运动和性革命的影响下,女性自主独立意识已经开始极速扩张,女子强迫男子、女子强迫女子进行性交的事例也不在少数【4】。再加上同性恋逐渐公开,男子强迫男子、女子强迫女子进行性交的事实也不再是匪夷所思,而是时有发生。受害人遭受的肉体伤害和心灵创伤并不亚于被异性强奸【5】。因此,妇女“强奸”男子的情况也是完全可能发生。马林诺夫斯基曾经在《野蛮人的性生活》中描述特罗不里恩德群岛的一些村社有一种叫“约萨”的习俗。妇女在集体除草时,常袭击陌生男子【6】。与妇女“强奸”男子情况类似,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妇女“强奸”男童的事(在刘刚等编译的《性科学知识荟萃(下)》,人大出版社89版第245页便收录了一个明确的例子)。在网上也有类似的报道。该报道称:女奸男为数甚多。…因为强奸的事…只是冰山一角,尤其是女方强奸男方,更不能透露。而且,女子强奸男子的数目,是多得令你出乎意料之外的。但由于此站点无法打开,故其可靠度难以确定。但不可否认,这种事例并非不存在,只是因各种原因鲜为人知罢了。
 下面是笔者收集到的几个女“奸”男的例子。
 据《网易》2000年3月21日消息,南通一男子遭卖淫女强奸。20日下午,南通旅客陈某,在连云港火车站附近一旅馆内欲休息后乘车离连。一20岁多的女子进房后要求100元与陈“玩一玩”,遭陈拒绝后,进来了3男3女。在众人威逼下,那女子脱去陈某衣服,将其“强奸”后拿走100元钱。
 来自《南京服务导报》消息,2月25日2时许,家住辽宁省抚顺市郊区的48岁农民张文言抵达长春时,一30岁左右妇女领其去住宿。刚进屋,该妇女便让他掏钱找“小姐”玩。张欲走,被一男子拦住。后被另一女子翻走几佰元钱。张又欲走,先前那男子告诉他已经交了钱,想走必须“办完事”。在强迫下与一女子发生了两性关系。
 在《新婚那天去自首》文中,春花的恋人宏志曾被鬼佬的情妇灌醉之后“强奸”。
 在《从男人被强奸说起》一文中(作者不详),提及一俊男慑于几个悍妇“不玩就打瘫你”的威胁,无奈和她们发生性关系。有关部门在听取投诉后未做任何处理。
 古往今来,女人为达目的以各种手段“强奸”男人的各种报道、传闻并不少见,谁能否定现实中存在的这种现象呢?但男人以自己带偏见的意识为女人“侵犯”男人铸起了一件“护体衣”。男人有没有性自由,性权利?男人的贞操难道就比女人的贞操更不值得保护?真的每一个个体男性都强于女性而不会受到女性的攻击吗?男性的性权益与女性的性权益是否应当一样受到尊重呢?男性的人格尊严是否也应给予同样的保护呢?
 笔者认为,性自由的权利是不应当依据生理上的差别而有所区别的。法律在保护女性的同时,不可以也不应当遗忘男性。我国宪法确认并保护男女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不仅保护地位低下的传统女性,在当今的中国能更自由、健康的与男性共同相处;也同时保护男性的任何正当权利不受女性的侵犯。因此,不应该允许女性凌驾于男性之上。平等应当从男女两性两方面考虑。但实际上,我国确实从观念到法律制度,均把男性给遗忘了。男性其实也有贞操。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涵义是:1、贞操是人的品行;2、男女均有贞操。仅认为女子有贞操,是旧社会男女不平等的陈腐观念。然男子贞操不及女子贞操重要却是社会一般的观念。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也是不足取的;3、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4、包括性生活的纯洁性,也包括性器官的纯洁性,不能容忍婚外其他不正当性行为的侵害,也不能容忍他人对性器官进行猥亵行为的侵害【7】。虽然大家并不重视,但笔者认为观念是到了应该转变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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