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条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农业部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
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法。凡是列入标是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标识的,不得进口和销售。”上述规定确立了中国对于转基因生物进口和销售的标识制度。这一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世界各国政府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都强调,消费者对其所要购买的商品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特别是对于包装食品,消费者除要了解食品的价格之外,还要了解食品的品名、营养成分、卫生指标、安全性因素、保质期、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的有关信息等等。所有这些信息传递,都可以通过在食品包装上进行标识来实现。转基因产品尽管有很多优点,但是由于存在着安全方面的隐患,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有权在转基因产品和非转基因产品之间做出选择,因此建立标识制度是合乎情理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二)中国的转基因条例及细则引起国际贸易的争端是不可避免的
1 转基因条例及细则对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形成了合法的“绿色壁垒”
转基因条例及细则的出台除了能够起到保护国内的环境和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安全利益的作用,单纯地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它对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也形成了一道“绿色壁垒”:
首先,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程序趋于复杂化,进口成本增加,对进口转基因产品加强检验检疫管理之后,检疫时间与费用在无形中提高了转基因产品进口的“门槛价”。举例来说,中国农业部在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程序中要求申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其一般程序是先由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发商按照
关于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通知中所列的“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程序”申请某种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证书,然后由贸易商按照简化程序申请每批次的该种转基因生物的进口安全证书,批复时间一般为30天。所谓同一批次,是指“五同”,即同种转基因生物、同一发货人、同一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以及同一产地,只要其中的一项变了,就必须重新申请安全证书。安全证书一次有效,且对农产品的检测仍然实行“定性不定量”的原则。这必然加大市场成本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