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与转基因产品密切相关的重要多边国际协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二是《技术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 。乌拉圭回合签订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是适用于国际贸易中动植物的卫生检疫措施,也是对有关食品和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协议的重要补充条款。与转基因产品有关的具体规定有:
(1) 用以保护成员国境内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或传播所产生的损害。
对照该条款,尽管转基因产品是生物技术广泛应用的一种创新,不能认为是虫害或病害的载体,但是由于不排除个别转基因产品存在致病、致害的可能性,因此,转基因产品不能从该条款中获得豁免。
(2) 保护成员国境内居民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损害。
对照该条款,由于转基因并非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添加剂,食品污染的产生一般也是无意所至,同时并非所有的转基因产品都会致病或致害,因此,转基因产品是否适用于该条款仍需视情况而定。
(3) 保护成员国境内的居民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植物及其产品所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或传播所产生的损害。
对照该条款,转基因产品既不是病害的载体,也不属于虫害的类别,因此,该条款对转基因产品不适用。
(4)防止或限制动植物及其产品所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显然,该条款也不适用于转基因产品。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是针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卫生检疫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规章与规范、产品检疫、检验制度与措施、包装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在对转基因产品标签方面的规定要求,根据一定技术标准实行产品标签的成本一般要与该技术标准的设立目标相一致。
中国制定的转基因条例及其细则对国际贸易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此本文将作进一步的论述。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尽管个别转基因产品受到多边协议和条款的限制,但是迄今为止仍然缺乏具体明确的协议和规定来有效地规范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问题。从这一点看,中国制定的转基因条例及其细则似乎没有直接的依据,但是根据WTO法律文件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对转基因产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从保护环境和人类以及动植物生命健康这一基本立足点出发的,只要其中的相关规定不违背SPS和TBT的限制性规定,这一立法就没有违反WTO的规则。例如从相关措施的制订与实施来说,《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要求其成员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适用范围,只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同时还允许各国在认定某种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时,自行制订本国的规则并建立相应的贸易壁垒。另外,SPS规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要建立在合理的危险评估基础之上,但每个国家或地区可决定自己的可承受危险程度,允许各成员根据自身的社会和文化特性来决定可承受的程度。成员必须公布评估危险程度的考虑因素和得出某种食品、植物、动物危险程度结论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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