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WTO规则看中国转基因条例的实施

从WTO规则看中国转基因条例的实施


蔡爱惠


【全文】
    1996年7月10日中国农业部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拉开了对转基因生物相关立法的序幕。2000年6月6日,有关政府部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7个月后的2002年1月7日出台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具体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基因条例及细则),并于今年的3月20日正式施行,这些法规对我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和出口等活动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世界上最早将转基因技术用于农作物增产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烟叶种植,其后,转基因农作物中陆续出现了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小麦、转基因水稻和转基因棉花等。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出于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考虑,先后对转基因进行立法,我国紧随其后,在加入WTO之后也制定了与转基因生物相关的法规。
  一 转基因条例及其细则实施的技术背景
  转基因技术同其他科学技术一样,闪烁着科技“双刃剑”的光芒。自从1971年第一个遗传修改生物研究成功以后,生物技术研究迅速发展,各国政府和一些企业加大了农业生物技术的投资。1985年,陈章良在《欧洲分子生物学报》上发表了论文《利用植物基因工程新技术,将大豆储藏蛋白基因转移到烟草和矮牵牛上,并获得高水平的表达》,在世界上首批实现了不同物种之间的基因转移,并且成功得到了高效率的表达。1986年在美国伊利诺斯州,美国转基因植物学家毕齐领导的小组成功地培育出了世界上第一批转基因抗病毒西红柿。90年代以后,以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生物技术已经在工业、农业、医药、食品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特别是在农业生物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方面,抗除草剂、抗虫、抗病等抗性转基因作物在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国际进行了大规模的商业化种植。[1]
  基因改良(genetic modification)是指运用现代的基因技术对生物有机组织进行改良,这种改良是使用自然选择和控制繁殖的方法无法实现的。基因改良有两种:物种内基因改良和转物种基因改良。物种内基因改良(species genetic modification)是指运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更有效、更准确地加速生物的自然生长过程,达到以传统科学养殖所用的自然筛选方法无法达到的效果。转物种基因改良又称转基因改良,区别于传统养殖的最大特点是它人为地将某一物种的基因转移到另一物种有机组织中,从而改变了该物种的细胞信息。这一过程通常称为基因工程(genetic engineering)。[2]一个品种的基因加入另一种基因,特别是不同物种之间的基因转移会使该品种的特性发生变化,具备原品种所不具备的因子。利用这种办法,人们可以对生物的特性进行“过滤”,保留人们希望获得的特性。利用基因工程技术的转基因手段,可以将新品种培育的时间大大缩短。传统的育种方法,需要七、八年时间才能培育一个新的品种和一种全新的农作物品种,而转基因技术可以将时间缩短一半以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