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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八: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参与权

  我们认为,保护日本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vis-à-vis Japan)也不要求日本参与专家组的第二轮实质会议。尽管如此,考虑到DSU第18.2条,我们督促欧共体及美国在本程序的进行中,应日本的要求,应以适当的渠道(in due course)向日本传达有关其向本专家组提交的提呈的有价值的非机密性的概要(meaningful non-confidential summaries)。
  因此我们裁定,没有理由在这些程序中授予扩大的第三方权利。”
  而对于在日本就同一事项(US-1916 Act)启动的专家组程序(DS162)中的欧共体的类似请求,那一案件的专家组在作了必要的修正后(mutatis mutandis),作出了一个与WT/DS136一案的专家组报告极类似的报告。〖6〗然而,欧共体和日本对两个专家组的报告都提出了上诉。就该涉及扩大的第三方权利的上诉,上诉机构作出如下裁定:〖7〗
  “尽管欧共体和日本援引了DSU第9条尤其是第9.3条来支持其立场,我们注意到涉及关及同一事项的多个申诉方的程序(procedures for multiple complaints related to the same matter)的DSU第9条,并没有处理此类程序中的第三方权利问题。
  根据DSU目前所规定的,第三方仅有资格享有第10.2、10.3条以及附录3第6段所规定的参与性权利。
  DSU第12.1条规定:‘专家组应遵循附录3中的工作程序,除非专家组在与争端当事方磋商后另有决定。’根据第12.1条,专家组被要求遵守附录3中的工作程序,除非它在与争端当事方磋商后另有决定。
  为支持其关于专家组本应授予它们‘扩大的’第三方权利的主张,欧共体和日本援引了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Hormones一案中导致那一专家组授予第三方‘扩大的’参与权的那些考虑,并且强调European Communities – Hormones一案与目前的案件的相似性。
  对于拒绝授予欧共体和日本在专家组程序中‘扩大的’参与权,目前案件中的专家组曾给出如下理由:‘…我们从EC – Hormones一案的报告中得出结论认为,扩大的第三方权利主要是由于特殊情况才被授予的。而在目前的并不涉及复杂事实或科学证据的审查的事项中,我们没有找到类似情况的存在。而且,当事方都没有要求两个专家组协调它们的时间表或是在两个程序(DS136/DS162)中进行同时审查。事实上,欧共体并不支持延迟WT/DS136一案的程序,而且美国也反对同时审查。…’
  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Hormones一案的报告中,我们曾指出:‘尽管DSU第12.1条以及附录3都没有具体要求专家组授予美国这一机会,我们认为这一决定属于专家组的权力和合理的裁量权,尤其是如果这对于确保所有当事方的正当法律程序是必要的。’
  因此,专家组关于是否授予第三方‘扩大的’参与权的裁定是一个属于该专家组的自由裁量权(the discretionary authority)范畴的事项。当然,此类自由裁量权不是没有约束的而是受到限制的(not unlimited and is circumscribed),例如,正当程序的要求。然而,在目前的案件中,欧共体和日本没能证明专家组已经超出了其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因此,我们认为没有法律基础来裁定专家组在拒绝授予日本或欧共体‘扩大的’第三方权利时犯了错。”
三、概要与结论
  根据DSU目前的规定,第三方仅有资格享有第10.2、10.3条以及附录3第6段所规定的参与性权利。DSU第10.3条规定:“第三方应收到争端当事方在专家组首轮会议之前所提交的提呈。”然而,对于该条的理解却经常产生争议,尤其是在第21.5条之加速的专家组程序的特定背景下。不同于正常的专家组程序中通常存在的“两个可区别的阶段”,第21.5条专家组已经形成了只举行一轮而非两轮与当事方的会议的实践。同时,第21.5条的专家组在这仅有的一轮会议上均要求当事方提交两份书面提呈,即第21.5条专家组要求双方在首轮会议(通常也是仅有的一轮会议)之前也提交它们的反驳提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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