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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八: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参与权

  就美国在加拿大所申请的专家组的第二轮实质会议上的参与,本案专家组曾指出:‘本裁定,除了其他因素(inter alia),是基于这样一种事实,即我们的第二轮会议就在我们与科学家的联席会议的后一天举行,并且本争端的当事方因此将很可能对这些专家提交的在两个案例中都将被考虑的证据材料进行评论并得出结论。因为在美国申请的专家组中第二轮会议是在与科学家的联席会议之前举行的,因此我们认为为了确保美国在其所申请的程序中的权利,授予美国观察我们在本案中的第二轮会议并在该会议结束时作出简短声明的机会是适当的。’
  专家组的解释在我们看来是合理的。如果专家组未曾给予美国参与由加拿大发起的程序中的第二轮实质会议的机会,就欧共体和加拿大所掌握的科学家的观点,美国将不可能享有同等程度的机会进行评论。尽管DSU第12.1条以及附录3都没有具体要求专家组授予美国这一机会,我们认为这一决定属于专家组的权力和合理的裁量权(the sound discretion and authority),尤其是如果这对于确保所有当事方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是必要的。在这一点上,我们注意到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Bananas一案中,专家组认为具体情况证明了授予第三方比那些DSU第10条及其附录3中明确规定的权利更广泛的权利的正当性。我们裁定,在我们所面临的本案中,情况证明了专家组关于允许美国参加由加拿大启动的程序中的第二轮实质会议的决定的正当性。”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扩大的第三方权利的授予是专家组在DSU第12.1条下的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但是这一授予的适用必须主要是基于具体情况的考虑。例如,在US-1916 Act (DS136/DS162)一案中就没有授予第三方扩大的参与权利。
  在US-1916 Act(欧共体启动的)(DS136)一案中,日本要求被授予扩大的第三方权利。日本特别要求收到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当事方的提呈及声明的书面版本,并参加专家组的第二轮实质会议中的所有会议。应专家组的要求,欧共体及美国对该要求作出了评论。欧共体同意日本的要求,条件是在涉及相同事项的由日本启动的案件(DS162)中欧共体的类似要求也将被接受。美国则强烈反对日本的这一要求。美国认为扩大的第三方权利并不必要。专家组没有同意日本的要求,并在其裁决中作出如下分析:〖5〗
  “专家组仔细审查了当事方提出的主张。专家组注意到,尽管DSU没有规定扩大的第三方权利,DSU第10条以及DSU的任何其他规定也都没有禁止专家组授予超出第10条中明确提及的第三方权利的权利。上诉机构在EC – Hormones一案中确认,授予扩大的第三方权利是专家组在DSU第12.1条下的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
  然而,专家组注意到DSU对主要当事方(main parties)及第三方之间的权利从术语上进行了区分,并且这一原则应被尊重以便与DSU在这方面的精神相一致。扩大的第三方权利到目前为止仅是基于特殊理由(specific reasons)才被授予。在EC – Hormones一案中,如同在本案中以及在日本所启动的案件(DS162)中,两个专家组都是由相同的专家人员组成并处理相同的事项。尽管这些因素对于专家组作出的裁定及上诉机构对这些裁定的确认来讲,看起来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我们认为这些因素不可能是决定性的。否则,在几乎所有那些同一事项受由相同的专家组成的那些专家组支配的两个或更多的申诉的案件中,扩大的第三方权利都将必须被授予。我们注意到在EC – Hormones一案中存在特别的情况,而这些特别情况必然有助于专家组作出同时审查两个案件的裁定,诸如它们的高技术性及事实上的深奥性(factually intensive nature),以及专家组已经决定与当事方及…专家之间仅举行单一的会议的事实。这些裁定主要基于实际理由以及必须保护的正当程序考虑。我们从EC – Hormones一案的报告中得出结论认为,扩大的第三方权利主要是由于特殊情况才被授予的。而在目前的并不涉及复杂事实或科学证据的审查的事项中我们没有找到类似情况的存在。而且,当事方都没有要求两个专家组协调它们的时间表或是在两个程序(DS136/DS162)中进行同时审查(concurrent deliberations)。事实上,欧共体并不支持延迟WT/DS136一案的程序,而且美国也反对同时审查。我们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就我们所面临的实质问题的分析上,我们都应该独立于由日本启动的案件来运作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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