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DSU第10.3条的解释也是与该规定的上下文相一致的。第10.1条指示专家组‘充分地’考虑争端当事方之外的其他成员的利益,第10.2条要求专家组授予第三方‘被听取意见的机会’。第10.3条确保,直到专家组程序中的一个既定阶段(a defined stage),第三方可以在如同当事方本人所能获得的那些书面提呈的基础上充分参加该程序。第10.3条因此寻求确保第三方可以以一种完全而有意义的方式(in a full and meaningful fashion)参加与专家组的首轮会议中的一场会议,而如果第三方被取消了在那场会议之前提交给专家组的书面提呈,则这种方式将是不可能的。而且,专家组自己也因此从第三方的贡献中受益更多,并且因此能更好的如同DSU第10.1条所指示的那样‘充分’考虑成员的利益。
在这点上,我们评述称,我们同意Canada - Dairy (Article 21.5 - New Zealand and US)一案中专家组的观点,该专家组曾推理道:‘只有当第三方已经收到了那场会议之前当事方之间所交流的所有信息,它们才能[以一种知情的并因此而有意义的方式参与]。否则,第三方可能发现它们自己处于这样一种情形,即根据第三方没能获得的当事方的第二轮提呈,它们在该场会议上的口头声明变得部分或全部的不相干或无实际意义。如果不能获得专家组首轮会议之前争端当事方的所有提呈,不知情的第三方提呈可能会不适当地延误专家组程序,并且…阻止专家组获得那种可以帮助专家组做出DSU第11条要求其做出的客观评估的,第三方的有用的贡献中的利益。’
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第10.3条要求应向第三方提供直到第三方所参加的专家组首轮会议时——无论该会议是两轮专家组会议中的首轮会议还是第一轮的并且是唯一的一轮的专家组会议,当事方提交的所有提呈。以这种方式解读,则无论某一特定案件中专家组会议的次数,第10.3条都具有相同的含义,并且能以同样的方式适用。
因此我们裁定,…本案专家组在其对DSU第10.3条的解释中犯了错误。”
二、“扩大的”参与权:专家组裁量权的适用
前面我们只是讨论了DSU第10.3条的“最小保证” (minimum guarantees),即第三方有资格获得直到专家组首轮会议之前当事方已经向专家组提交的所有提呈,无论提交的此类提呈的数量,包括在首轮会议之前提交的任何反驳提呈。然而,如同前面所注意到的,在US-Tax Treatment (DS108)一案中,上诉机构也曾指出,“…在那些最小的保证之外,专家组享有在特定案件中授予第三方额外的参与权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此类‘扩大的’权利与DSU的规定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相一致。…”〖3〗下面我们就将深入讨论在WTO实践中对第三方的此类“额外的参与权” (additional participatory rights)或是‘扩大的’权利(‘enhanced’ rights)的授予情况。如下文将要证明的,专家组的实践显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第三方才被授予了此类扩大的第三方权利。
在EC-Hormones (DS26/DS48)一案的上诉审中(本上诉涉及由相同的三名专家组成的两个独立的专家组作出的两个近似的专家组报告。在1996年5月20日由美国启动的专家组程序(DS26)中,加拿大是第三方;而在1996年10月16日由加拿大启动的专家组程序(DS48)中,美国则是第三方),欧共体辩称,尽管其抗议这些裁定影响了它的辩护权,专家组仍然作出了授予加拿大和美国额外的第三方权利的一系列裁定,而这些额外的第三方权利不能被DSU第9.3条证明是正当的,并且不符合DSU第7.1、7.2、18.2以及10.3条的规定,并且也未曾授予其他第三方。欧共体指向的了专家组的如下裁定:首先,举行与有关科学家的联席会议(a joint meeting);其次,为加拿大提供在美国程序中提出的所有信息;第三,为美国提供在加拿大程序中提出的所有信息;以及第四,在由加拿大发起的程序中的第二轮实质会议上邀请美国进行评论并作出声明。对于这一上诉,上诉机构做出如下分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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