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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八: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参与权

  而在US-Tax Treatment (DS108)一案中,针对被欧共体上诉的专家组的如下结论:“…我们不认为DSU第10.3条要求第三方,在根据DSU第21.5条的只包括专家组与当事方及第三方的一轮会议的加速程序的背景下,收到当事方的所有会前提呈(pre-meeting submissions)(包括反驳提呈)”,上诉机构做出如下分析:〖2〗
  “本上诉中我们必须裁定,在拒绝要求第三方被给予在与本专家组的唯一的实质会议之前提交的第二轮的、‘反驳的’提呈时,本专家组的行动是否与DSU的某些规定不符。
关于规范第三方权利的DSU规定,我们已经指出,如DSU目前所规定的,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权利,被限制为DSU第10条及DSU附录3所授予的权利。在那些最小的保证(minimum guarantees)之外,专家组享有在特定案件中授予第三方额外的参与权(additional participatory rights)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此类‘扩大的’权利(‘enhanced’ rights)与DSU的规定以及正当程序原则(the principles of due process)相一致。然而,专家组却无权限制DSU之规定为第三方所确保的权利。
  本上诉中欧共体诉称,本案专家组所采纳的工作程序不符合DSU第10.3条提供给第三方的权利,该条规定:‘第三方应收到争端当事方在专家组首轮会议之前所提交的提呈’。
DSU第10.3条是以强制性语言(mandatory language)表达的。从其用语来看,第三方‘应该’收到‘当事方在专家组首轮会议之前所提交的提呈’。第10.3条没有说第三方应该收到当事方的‘第一轮提呈’(‘the first submissions’),而是说它们应该收到当事方的‘提呈’(‘the submissions’)。第三方有资格收到的提呈的数量没有被规定。相反,第10.3条通过提及程序中的一个具体步骤——专家组的首轮会议,来界定第三方有资格收到的那些提呈的范围。我们认为这表明,根据该规定第三方必须被给予直到专家组首轮会议之前当事方已经向专家组提交的所有提呈,无论提交的此类提呈的数量,包括在首轮会议之前提交的任何反驳提呈。
  然而,本案专家组却将第10.3条对‘第一的’一词的使用推定为,‘预示了存在不止一轮的专家组会议的背景’。该专家组裁定,从这一假设来看,在只包含单一的专家组会议的程序中,第10.3条‘必须被理解为在这些程序中将第三方的权利限制为只能获得第一轮提呈而不包括对书面反驳的获得’。
  我们认为,DSU第10.3条的解释必须从该规定的明确用语(the express wording)开始。我们已经注意到DSU第10.3条的原文没有限制第三方在‘首轮会议’之前可以收到的提呈的数量。我们找不到任何理由来假定,这样一种限制适用于与专家组的‘首轮’会议经证明是唯一的一轮会议的那些案件中。DSU允许专家组在决定其程序时享有灵活性,以在首轮会议之前要求超过一份的提呈,并且DSU也承认专家组最终可能只举行一轮会议的可能性。DSU第10.3条的原文在每种情况下都适用同样的规则——第三方有资格收到首轮会议之前的那些提呈。
  我们将‘首轮会议’的提法解读为反映了存在于DSU下的专家组程序中的灵活性(the flexibility)。从而,在任何程序中,即使最初只计划了与当事方的一轮会议,也不能排除第二轮会议在后来就不会举行。专家组有要求如此一轮与当事方的额外会议的自由裁量权,当事方在中期评审(interim review)阶段也可以要求与专家组的这样一轮会议。DSU第10.3条的用语,通过一般性的指称既可能是一系列会议之一也可能是唯一的一轮会议的‘首轮会议’,规定了这种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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