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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八: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参与权

DSU系列论文之八: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参与权


刘成伟


【全文】
  
  本文试图对WTO争端体制中的第三方权利,即当某WTO成员在一特定争端中尽管没能成为该争端的当事方但却仍对该争端保有利益因此作为第三方参与时,作为第三方的该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作以探讨。然而根据DSU第17.4条,“只有争端当事方,而非第三方,可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因此作者将主要讨论第三方在专家组程序而非上诉审中的权利,除了谨记DSU第17.4条同时也规定,“根据第10条第2款已经通知DSB其对该事项有实质利益的第三方,可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陈述,并应被授予被上诉机构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根据DSU目前的规定,在专家组程序中第三方仅有资格享有第10.2、10.3条以及附录3第6段中所规定的参与性权利(the participatory rights)。其中DSU第10条以“第三方”(Third Party)为标题,作出如下规定:
  “1.   争端当事方的利益和该争端中所争议的某一适用协定下的其他成员的利益,在专家组程序中应被充分考虑。
  2. 在专家组审查的某一事项中具有实质利益并且已将其利益通知DSB的任何成员(本谅解中称为‘第三方’),应有机会由专家组听取其意见并向该专家组提交书面提呈。这些提呈也应向争端当事方散发,并应反映在专家组报告中。
  3. 第三方应收到争端当事方在专家组首轮会议之前所提交的提呈。
  4. 如果第三方认为已成为专家组程序主题的措施,损害了其根据任何适用协定所获得的利益或使之丧失,则该成员可根据本谅解诉诸正常的争端解决程序。只要可能,此类争端即应提交原专家组。”
  而DSU附录3中的第6段则规定:“已经向DSB通知其在争端中的利益的所有第三方,在为其陈述意见而专门安排的专家组首轮实质会议的一场会议期间,应被书面邀请参加以陈述其意见。”下面作者就将对这些规定尤其是第10.3条的规定,结合WTO争端解决的实践进行分析。
一、一般参与权:DSU第10.3条的解释
  DSU第10.3条规定:“第三方应收到争端当事方在专家组首轮会议之前所提交的提呈”(Third parties shall receive the submissions of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to the first meeting of the panel)。然而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却经常引起争议,尤其是考虑到以下实践。即在正常的专家组程序中,通常举行两轮与当事方的实质会议。DSU尤其是其附录3第5、6及第7段,为专家组程序设计了“两个可区别的阶段”(“two distinguishable stages”)。“第一阶段”由第一轮书面提呈及专家组首轮会议组成,而“第二阶段”则由第二轮书面提呈或“反驳”提呈(“rebuttal” submissions)及专家组第二轮会议组成。然而,DSU中没有任何规定明确要求专家组必须举行与当事方的两轮会议,或是责成当事方必须提交两轮书面提呈。例如,在前一论文中曾讨论过的DSU第21.5条下的加速的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就已经形成了只举行一轮而非两轮与当事方的会议的实践。同时,几乎所有的第21.5条的专家组在这仅有的一轮会议上都一律要求当事方提交包括反驳提呈在内的两份书面提呈。因此,尤其是在第21.5条的程序中,对于DSU第10.3条下的第三方权利是否被专家组不适当地限制了,经常遭到第三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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