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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七:DSU第21.5条的专家组的任务

  在那一基础上,我们同意了EC - Bananas III(厄瓜多尔申请的)一案中第21.5条之遵守的专家组的如下陈述,即‘在第21.5条中没有任何规定表明,只有关于措施的一致性的某些问题才能被审查(WT/DS27/RW/ECU/6.8)’。”
  (3)对“用来遵守的”新措施的整体审查
  在US-Shrimp (DS58) (21.5)一案中,上诉机构在对其在Canada - Aircraft (21.5)(DS70)的分析作了简单概括后,〖9〗继续就DSU第21.5条下的专家组任务的其他方面进行分析:〖10〗
  “如同我们在Canada - Aircraft (21.5)一案的报告中所裁定的,根据DSU第21.5条的专家组程序,原则上不涉及原始措施,而是一项没有出现在原始专家组面前的新的不同的措施。因此,‘在进行其根据DSU第21.5条的审查时,专家组并不被限制在从与关及作为原始程序主题之措施的权利要求、论据及事实情况的角度来审查‘用来遵守的措施’’。
  当问题涉及一项‘用来遵守的’新措施的一致性时,专家组在提交给DSB要求第21.5条程序的事项中的任务是,从整体上(in its totality)审查该新措施。这一任务的履行要求专家组既审查措施本身也审查措施的适用。因为第21条的标题表明,第21.5条下的专家组的任务构成了DSB‘对建议和裁决的执行的监督’(‘Surveillance of Implementation of Recommendations and Rulings’)程序的一部分。为了那个目标,第21.5条下的专家组的任务是,审查‘用来遵守[DSB的]建议和裁决的措施与某一适用协议的一致性’。该任务被在将该事项提交给DSB要求第21.5条的程序时,申诉方所提出的具体权利要求所限制。
  马来西亚在本上诉中依赖了我们在Canada - Aircraft (21.5)一案中的裁决。我们理解马来西亚根据我们在Canada - Aircraft (21.5)一案中的裁决的一部分而提出的主张,即本案的专家组有义务审查美国措施的整体,并有义务评估该措施与GATT 1994的有关规定的一致性。这实际上是第21.5条下的专家组的任务。然而,如同我们曾指出的,专家组的任务并不要求其超出当某一事项被提交给DSB要求第21.5条的程序时,针对一项新措施与某一适用协定的一致性而提出的具体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审查。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本来要求专家组处理马来西亚在其要求DSB将本事项提交给一个第21.5条的程序时所没有提出的权利要求,那将会是不适当的。
  对于当某一事项被DSB提交给一个第21.5条的程序时已经作出的一项权利要求,马来西亚似乎也提出专家组甚至必须重新审查,新措施中属于曾是作为某一争端主题的先前措施的一部分,并曾被上诉机构在那一争端中裁定为与WTO一致的,而且作为新措施的一部分仍维持不变的那些方面,与WTO的一致性。
  在考虑本论点时,我们审查了本案中专家组在履行其在DSU下的任务时曾经做了些什么。如我们曾经指出的,当审查DSB提交给第21.5条的程序的事项时,本案专家组被要求从整体上及其适用来审查该新措施。本案中,专家组是否履行了这一要求的问题产生于,专家组对那些同时也是原始程序中的原始措施的一部分的那些新措施的特定部分的处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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