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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六:专家组职权范围的界定

  由于专家组的管辖权是由DSU第7条所规范的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所确立的,因此专家组只能审查根据其职权范围有权审查的那些权利要求。因为是由专家组的职权范围,规定了关及向DSB提交的事项的申诉方的权利要求。因此,为了能构成提交给专家组审查的‘事项’的一部分,如同争端解决实践所确认的,所有的权利要求都必须包含在专家组的设立申请中,以便能涵盖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内。
  然而,如果根据磋商情况,任何一方相信关及一项权利要求的有关事实没能完全提交给专家组,那么该方应该要求专家组进行额外的事实调查。毕竟DSU下的专家组的一般角色并不要求其脱离于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否则只能是脱离了具体事项的客观情况的假想的抽象判断,并因此违反了专家组根据DSU第11条对争议事项进行客观评估的义务(关于“客观评估”的具体讨论将在第三批次推出的系列论文中进行)。然而无论如何,额外的事实调查并不能改变提交给专家组的权利要求,因为它不能改变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尽管根据DSU第12.1条规定专家组在确立它们自己的工作程序时享有某些裁量权,然而该裁量权也不能延伸至修改DSU的实质规定。DSU中没有任何规定给予了专家组漠视或修改DSU的任何其他明确规定的权力。因此,在权限范围中没能包含某一权利要求时,专家组不应该被期望或是被允许修改DSU中的规则。毕竟专家组的管辖权是由DSU第7条所规范的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所确立的。专家组只能审查根据其职权范围有权审查的那些权利要求。专家组不能假定它所没有的管辖权。
 尽管如此,在Mexico-HFCS (DS132)一案中,上诉机构裁定:“…我们认为至少在两种情况下,专家组有义务处理争议。首先,作为一项正当程序事项(a matter of due process)以及司法职能的适当运用(the proper exercise of the judicial function),专家组被要求处理争端当事方向其提交的问题。其次,专家组必须处理并解决某些具有根本性(of a fundamental nature)的问题,即使争端当事方在这些问题上保持沉默。在这一点上,我们以前曾指出,‘对专家组管辖权的授予(the vesting of jurisdiction in a panel),对于合法的专家组程序而言是一项根本的先决条件(a fundamental prerequisite for lawful panel proceedings)’。基于这一原因,专家组不能简单的驳回那些关系其管辖权之根本的问题——即它们处理并解决事项的权力。恰恰,专家组必须处理这些问题——如果必要则要主动处理——以便使其享有继续进行下去的权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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