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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六:专家组职权范围的界定

  在设立申请中缺乏任何对声称已经遭到违反的条约条款的援引的情况下,完全不是由于没能充分清楚的声明一项权利要求而导致可能的损害的问题。此外,我们认为,那种由于AD协议第6条在磋商请求中被提及甚至在磋商过程中已经被讨论,因而没有产生损害的论点,在本案中并不相关。磋商是澄清当事方之间争议事项的过程的一部分。可以很容易理解,并且实际上也是可取的,磋商中所讨论的问题并不随后就变成了争端中的权利要求。因此,设立申请中对磋商中曾经讨论的某一主题的缺乏,表明申诉成员不准备继续追究那一事项。无论疏忽与否,由于设立申请中对第6条的遗漏,被诉成员(欧共体)以及第三方没能获知印度在本案中准备追究根据AD协议第6条的权利要求,并且有权得出印度将不会如此作的结论。因此,印度在任何情况下都被禁止提出此类权利要求。
  我们裁定在本争端中,印度没能在其专家组设立申请中提出根据AD协议第6条的权利要求。因此,那些假定的要求(putative claims),即印度在其第一次书面提呈中提出的第14与第16项权利要求,超出了我们的职权范围。如同我们在第一次会议结束时在作出我们的裁决时所注意到的,这当然不能阻止印度通过援引AD协议第6条提出论点。然而,我们对印度的第14与第16项权利要求不作任何裁定。”
  而在India - Patent Protection (DS50)一案中,印度声称,根据DSU第3、7以及11条,专家组只能对那些已经由争端当事方向其提交的问题做出裁定。意识到这一点,在首先接受了美国提出的关于违反了TRIPS协议第70.8条的主要要求后,印度主张本专家组在就美国根据TRIPS协议第63条所提出的补充要求(the subsidiary claim)作出裁决时, 超出了其在DSU下的权力(authority)。事实情况是,本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援引了美国的设立专家组的申请。而美国在本案的专家组设立申请中并未曾包括一项根据第63条的权利要求。美国在其给专家组的第一次书面提呈中也没有提及第63条。美国直到在当事方与专家组的第一次实质会议中的口头声明中,才首次提出将第63条作为一项替代性要求(an alternative claim)。对于印度的主张,上诉机构裁定如下:〖6〗
  “在United States - Shirts and Blouses一案中,我们指出‘专家组仅需要就为了解决争端中的争议事项所必须处理的那些权利要求表明观点’。这意味着专家组有权确定哪些权利要求——如果这些要求属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其为了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所必须处理的。不止在一种场合中我们强调了专家组职权范围的根本重要性。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Bananas一案中我们裁定,‘是由DSU第7条所规范的专家组的职权范围,规定了关及向DSB提交的事项的申诉方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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