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告知义务的经济分析[10]
(一)告知义务与信息、信用的关系
1、告知义务与信息。本文的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是信息经济学因此明确信息的意义是展开说明前提。告知义务是法定的交易当事人信息披露义务。从中我们发现披露信息是该义务的内容,信息是我们认识告知义务时的突破点。信息经济学中强调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是均衡问题,而信息对均衡有重要意义。信息在参与人之间的分布或者信息结构会直接影响均衡及其结果,这种影响有时是很微妙的。有时与交易当事人占有的信息的多少并没有直接关系,在单人决策场合,可能是信息越多越好,而在博弈的情况下,有时无知比知道的多可能更有好处。
2、告知义务与信用。信用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它是交易当事人在博弈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评价,具有相对客观性。作为语词使用,信用主要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与之相关的诚信原则主要适用在法律领域,但在目的指向上则是异曲同工。信用是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博弈的结果,而诚信原则是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石。由此而论,二者同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是道德原则的经济化和法律化。格林斯潘说:“信用,对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有效功能来说,是至关重要的”。[11]
(二)告知义务与信息不对称
1、 信息不对称
信息经济学是研究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如何制定合同及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的问题。这里的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当事人双方都有一些只有自己知道的私人信息。对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我们认为他们有信息优势,另一方则没有信息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交易,如何签订合同,与对称信息条件下是不一样的。
不对称信息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指外生性的信息,这类信息不是当事人行为造成的。二是不对称的信息是内生的,取决于当事人行为本身,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订合同后,一方则对另一方的行为无法监督、约束。在信息经济学里,第一类不对称信息称为隐藏知识,第二类称为隐藏行动。
2、信息不对称与博弈
告知义务与信息的关系已如前文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完成交易,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信息对称,从信息不对称的而达到对称是一种制度的演进过程,在双方都不知道对方信息时各方当事人之间会陷入“囚徒困境”,如果双方仅进行一次博弈,所导致的结果是双方谁也无法实现效益最大化,但若进行多次博弈则会在双方之间形成对称的信息,这种情况下博弈的结果是双方势均力敌,即在博弈论的指挥下,双方达成了“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指的是所有参与人最优选择的一种组合,在这种组合下,给定其他人的选择,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做出新的选择)在 “纳什均衡”下各方之间达成利益最优,而非在第一次时的“零和状态”。“纳什均衡”情况下是制度得到最好执行的时刻,因为制度是在博弈中产生,大家经过竞争寻找出共同遵守的规则而对这种规则的执行就可以实现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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