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村的计生政策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读《送法下乡》有感

  生男孩的收益还不止于创造更多的财富和老有所养。正如苏力教授指出的,农村是“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国家权力在这样的地区的松弱”,尤其是司法资源的短缺,使得政府和司法的力量不可能对事无具细的农村事务一一作出处理,况且,我国农民自古就有“厌讼情结”,“乡土社会”还是未经国家制定法“格式化”的处女地,司法的力量本来就很难进入,在这种情形下,“乡土社会”的纠纷多是靠私力救济来解决的,甚至是“拳头里面出政权”,因此“身强力壮”的人往往有更多的“威望”和发言权,处处占尽“先机”,而家中无“壮丁”的人家只能处处忍气吞声,被人看不起。渴望生个男孩来顶门壮户便成了一种最基本和也是最朴素的欲望。推而广之,村里的旺族也往往是人丁兴旺的的家族,村干部的人选一般也从这样的家族中产生,以强大的家族为后盾,以求“服众”。因为天高皇帝远,村干部就是土皇帝,可以一手遮天,并可获得丰厚的物质利益,因而是一个“肥差”。这也可以算作“多子多孙”带来的又一收益。由此可见,正是国家力量尤其是司法力量的在“乡土社会” 的相对薄弱,促成了“乡土社会”“男性崇拜”观念的增强,为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竖起了坚固的障碍。
  生男孩可以获得以上的巨大的收益,还不能够成农民“顶风作案”,计划外超生(超生男孩)的充分理由。因为超生本身也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包括巨额罚款和政府的各种强制措施。然而这些措施对于农民来说,都不能形成十分有效的制约。毛泽东同志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一文中曾指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得广大农村有不依赖于城市的独立性。这也就使得国家政权对于农村缺乏有效的控制。计划生育的例子也是如此,只要有土地(土地是不会被没收的,在我的家乡,政府就靠收农民的“公粮”和集资、提留度日,农民甚至没有不承包土地的权力),即使家里的财产全被没收,农民也不会饿死,况且对于贫穷的农民来说,家里本来就没有多少财产。在“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情形下,政府对农民的控制力实际上已经穷尽了。因超生而被行政拘留的人也大有人在,但最终还是要释放的,被拘留的人在物质和精神上都不会有太多的损害,反倒能得到“乡土社会”舆论的支持,仍旧是一条“好汉”。社会最底层的人往往是最有革命性的,这不一定是因为他具有最高的觉悟,而是因为他革命的成本最小,鼓舞广大被压迫民族起身投入革命的一句格言就是:打破的只是枷锁,赢来的是整个世界;农民也具有这种革命性,在超生的问题上,他们的格言是“打破的只是破瓦房,赢来的是儿孙满堂。”因此,在农村我看到这样一条规律,越是贫穷的人,越是勇于超生的人。(与政府宣传的生孩子越多,越贫穷不是同样的逻辑),这与“愚昧”没有关系,而只是国家力量对他缺乏有效的控制力。在上文中我们提到,允许生第二胎的政策不适用于非农业户口,即使有一方为农业户口也不适用,这并不是因为“男性崇拜”的文化对非农业户口尤其是刚走出“乡土社会”的人没有丝毫影响,而是因为国家力量对于非农业户口的人能够形成有效的控制。那些非农业户口的人往往是通过“三更灯火五更鸡”的拼搏,饱受寒窗之苦之后,才走出“乡土社会”,赢得了手中的“皇粮”和“衣锦还乡”的荣耀,因而对之倍加珍稀,如果因超生而失去手中的一切,这种损失应当是灾难性的。国家只要通过运用权力,将计划生育的政策与他的前途联系起来,就会对他形成有效的控制。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在城镇户口居民中的到了很好的贯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不是想为现存的计生政策或“男性崇拜”的文化作辩护,而是寻找“乡土社会”这一力量存在的根源,“允许生第二胎”的土政策是在计划生育在农村遇到无法克服的阻力后,不得已而求其次的做法,因而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正如小平同志指出的“发展是硬道理”,只有把经济搞上去,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对农村进行城市化改造的过程中,加强国家权力尤其是司法权的渗透,才能逐步削弱“男性崇拜”的文化,使计划生育的问题的到彻底的解决。然而这将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只要这些根源性问题得不到解决,本文所讲得这种计生土政策在中国农村就会长期存在下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