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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的计生政策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读《送法下乡》有感

中国农村的计生政策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读《送法下乡》有感


张会峰


【全文】
  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之后,苏力教授又推出新的力作《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本书吸引我的,与其说是作者针对基层司法制度大胆提出的一些非“意识形态话语”的结论,不如说是全书在以小见大的“讲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过程中所提供的思维进路和分析框架。全书无处不闪烁着睿智的光辉,独特的视角和细腻周严的论证,在对广大读者提出智力挑战的同时使之品尝到思辩的快感。本书在开篇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曾细腻的分析了下乡收贷的案例,并以普通人所不具备的独特的“社会法学家的眼光”,看到了隐藏在案例背后的社会政治因素。并指出,“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的和历史的原因,中国现代的国家权利对至少是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相当松弱”;“尽管中国已经成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在一般人看来,似乎国家已经拥有绝对的权力,特别是经历过相当长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当代中国。但是,理论的辨析可能与事实不兼容。对于任何一种权利的考察,在福柯看来,应当在微观层面,应当在权力运作的末梢,在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只有在这里,我们才能真正了解权力是如何实现的。”苏力教授的精辟论述给深谙农村生活的我很大震撼,沿着苏力教授的思路,我开始学着借用“社会法学家的眼光”,重新审视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些“视而不见”的事件,我所在家乡的一项计划生育政策进入了我的视野,这也是发生在国家权力与乡土社会权力“交界的地方”的典型事例,通过对这一事例的分析,我将试图阐发中国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长期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和文化根源,以及“乡土社会权力”的顽固性。这是我学习《送法下乡》一书所得灵感的自然延伸,也是对苏力教授上述论断的有力支持。
  我的家乡是山东沿海的一个经济并不发达的农村,在那里长期实行这样一种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农村户口的夫妇,如果第一胎生的是男孩,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允许再生或抱养第二胎,并在男孩出生后,作绝育手术;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女孩,则允许在女方30岁以后,安排第二胎,然后再作绝育手术。以上政策对于非农业户口的夫妇不适用。(即使有一方为农业户口,也不适用。)计划生育作为我国常抓不懈的一项基本国策,其基本内容是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然而,我在家乡农村看到的这项计划生育政策,与计划生育的经典内涵却大相径庭。这种计生政策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它严重破坏了男女性别的平衡,在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或完全不要计划生育的情形下,生男生女作为一个随机事件,最终的结果是男女性别的平衡(1:1),而这种计生政策,虽在人口的总量控制上聊胜于无,但却造成了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衡。(即使不经过精确的数学计算,我们也可以直观的看出最终男性的数量要远远超出女性的数量,将来如果不实行“一妻多夫制”,则很难解决“超编”男性的婚姻问题。这将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第二,进一步强化了男女不平等的意识形态。计划生育政策要得到一体遵行,首要贯彻的一个意识形态教育就是,“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但上述计生政策所强调的恰恰是“生男生女不一样”,尽管这并不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而且“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宣传标语也随处可见,但这项计生政策却向人们庄严宣布:“生了女孩不算,你还有一次机会(生男孩)!”使得上述标语成了政府自我安慰的无声无效的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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