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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内强迫性行为

  六、余论:爱我,请不要伤害我
  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也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天堂,到底谁说得对呢?笔者认为两者都有道理。如果夫妻双方在任何事情上都能做到互相尊重互相体贴互相沟通,那么婚姻就会成为爱情的天堂;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做到互相尊重互相体贴互相沟通,那么婚姻很可能就成了爱情的坟墓。在性生活上也是如此。因此,夫妻在性问题上出现冲突时,双方应该互相尊重而不是彼此对抗,互相体贴而不是彼此拆台。本文虽是从刑法学视野来考察婚内强迫性行为的,但转了一个圈子后,笔者的余论却是非刑法学的:刑法对解决婚内强迫性行为并没有多大作用,解决这个问题更多的是靠夫妻之间的协调、理解、沟通。只要每对夫妻都能铭记——爱你,所以不伤害你,那么婚内强迫性行为将不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笔者以为,在理论界主张婚内强迫性行为应构成强奸罪呼声日高的时候提出这一点是有意义的。
  注释:
  (1)原因有二:其一,我国刑法没有“婚内强奸罪”这样的罪名,且区分“婚内强奸”和婚姻外的强奸实无必要,因为强奸罪的本质不在于是否具有婚姻的外壳;其二,一提到强奸,无论是法律人(lawyer)还是一般老百姓都是将其与“强奸罪”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在对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仍存有争议的情况下使用这一概念显然不合时宜,并且这种提法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
  (2) 本来本文可直接命名为《试论婚内强迫性交行为》的,但考虑到本文乃法学论文,不想罩上太多的医学、生理学光环,且国人目前对性交一词尚多有忌讳,故以不甚“醒目”的性行为一词代之。
  (3) 傅立庆,《婚内强奸犯罪化应该缓行》,《刑事法判解》第4卷,p418。
  (4) 肖中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150-151。
  (5) 笔者认为法律上只有具备夫妻关系和不具备夫妻关系之说,而没有什么不正常的夫妻关系。
  (6) 杨德寿:《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5期,p101—102。
  (7) 苏彩霞:《我国关于婚内强奸的刑法理论现状之检讨》,《刑事法判解》第4卷,p403—405。
  (8) 张贤钰:《评“婚内无奸”》,《法学》2000年第3期,p54。
  (9) 苏彩霞:《我国关于婚内强奸的刑法理论现状之检讨》,《刑事法判解》第4卷,p40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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