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再来看国家是否应该为普通老百姓降半旗。从
国旗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在“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国家是可以——不是应当——降半旗的。很显然,此种情况下的降半旗是为了哀悼那些“伤亡”者的,而那些“伤亡”者显然包括普通老百姓。也就是说,国家是可以为普通老百姓降半旗的。然而遗憾的是,
国旗法实施十二年来,国家从来没有为普通老百姓降过半旗。是因为从来没有“重大伤亡”事件发生还是因为“重大伤亡”没有明确规定而不好执行?或者说是另有“隐情”?恐怕主要还是因为有关机关的“官本位”思想还比较浓厚吧。这种思想是有历史渊源的。我国古代皇帝老爷死了要搞国葬,举国皆孝;现在我们国家重要领导人逝世了不再搞国葬,但要开十分隆重的追悼会,要降半旗。古代的国葬和今天的降半旗不可同日而语,但多少有点儿“一脉相承”的味道。在人人平等——当然包括“官”“民”平等——已经上升为
宪法原则的今天,在更加尊重公民权利的新世纪,我们应该认识到,降半旗“轻视”普通老百姓是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是不合适宜的。因此,有关机关应该重视为普通老百姓降半旗。这不仅有利于祛除“官本位”思想遗毒,而且对于密切政府同人民的关系、树立公民主人翁意识都大有裨益。
事实上,降半旗不仅存在“轻视”老百姓的问题,而且还“遗忘”了一类本不该“遗忘”的人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们知道,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
宪法使用的是机构一词)有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旗法规定前四个中央机关的首长逝世时都应降半旗以志哀——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全国政协的首长也享有此“待遇”——为什么惟独“遗忘”了最高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呢?这不能不说是
国旗法的一大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