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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旗为谁而降?

半旗为谁而降?


赵兴洪


【全文】
  近几个月来,我过连续发生了几次重大事故,许多同胞命丧黄泉,一时间举国皆哀。在悲痛之余,不少人也提出:是否应该为那些死难者降半旗志哀呢?
  这是一个有意义的提议。我们应不应该为普通老百姓降半旗呢?半旗到底为谁而降?
  所谓降半旗,并不是将国旗降至旗杆的一半处,也不是直接把国旗升至旗杆的一半处,而是先将国旗升至旗杆顶,然后再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三分之一处。降半旗是一个国家行为,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来表达全国人民的哀思和悼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第十四条对降(下)半旗的有关事宜作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类人士逝世应该降半旗。其中(一)(二)项列举的人士为国家重要领导人,即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以及全国政协主席。(三)(四)项列举的人士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很显然,上述四类人士不包括普通老百姓。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但是,对于怎样才算“重大伤亡”,国旗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每个人的生命都一样珍贵,但每个人逝世都降半旗又不现实——倘若每个人逝世都要降半旗,那么也就没有哪天不降半旗了,这样不仅失去了降半旗的意义,而且也多少有些“国将不国”了——所以国旗法规定国家重要领导人、杰出人士逝世以及发生重大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降半旗是可行的。至于什么才叫重大伤亡,笔者以为,首先可以将伤亡人数的多寡作为一个标准,即注重“大”。不仅如此,我们还应该考虑“重”这个标准,即伤亡事件对国民心理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为了更好地执行国旗法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降半旗事务的主管机关,国务院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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