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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一个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一个错误


大同刘三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一个错误
  
  
  一、问题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六条这样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
  大同刘三认为:把所有制理解为社会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完全错误的,所有制是社会的政治制度。
  二、所有制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根源,也是宪法阶级性的根源,是社会的政治制度
  所有制是阶级产生的根源,这是列宁阶级规定的基本内容。阶级斗争作为阶级范畴的本质属性之一,其根源也在于所有制。所有制也因此成为阶级社会中所有政治范畴阶级性的起源,它只能是社会的政治制度。
  要正确理解这一点,必须纠正长期以来对“阶级”范畴的错误认识——阶级是个经济范畴,恢复阶级这一政治范畴的本来面目。
  把阶级理解为经济范畴,其着眼点在于阶级的经济起源,但这样做却忽略了阶级是个矛盾的对子,就是说阶级是个对立统一的矛盾范畴。单独的统治阶级或单独的被统治阶级是不存在的,阶级始终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阶级(确切地说是阶级范畴的两个对立面)的统一体。这一点,在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81年5月)第六章中有明确的论述:
  “矛盾的同一性或统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之间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体现着对立面之间的相互吸引的趋势。同一是一种联系,但不是任何联系都可以称作矛盾的同一性。只有处在统一体中的对立面双方之间的联系,才具有辩证同一的性质。对立双方的这种联系,不仅有一个共同的基础,而且它们之中还包含有某种共同点即异中之同。例如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两个对立的阶级,不仅以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为共同的基础,而且它们都是在这一生产体系中的占着特定地位的社会集团,因而才具有同一性。如果相互差别的东西不存在于统一体内,不具有共同的基础,不包含共同的东西,象无产阶级和石头之间,资产阶级和木头之间,就谈不上矛盾的同一性。”(2)
  在这里,作者们事实上是把阶级当作矛盾范畴来看待的,他们也把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看作矛盾的对立面。如果他们能坚持这一观点,保持思维的逻辑性和一贯性,那么我想他们也会得出阶级是个政治范畴这一结论。但是遗憾的是在三位先生稍后编著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中却没有这样做,他们这样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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