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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事业社会化中的法律调控问题

   经济体制改革后,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体制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原有的低水平国
  家垄断性体制被打破。民生需求增长十分明显,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水平上涨后的新的平
  衡。民生事业的社会化,呈不可逆转之势。在市场化的新环境中,需求的不可抑,为不
  断试验新的平衡机制,提供了动力。
  三、 法律调节之弊
    法律就其善意,在于促成建立社会公平机制,给予规则性的固化。但是法律背离
  善意,走向歧途,亦可误导新的平衡机制。如果进行合理法律制度设计,就必须脱离自
  身利害关系,将包容了个体合理权利的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出发点。
   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体制等民生事业的立法,由于立法体制的限制,规则的制定程
  序正当性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上述方面的立法,由利害人主管部门起草规则草案,由
  相同利益体系的上级予以审定,这就使规则的建立,缺乏社会合意程序。这种立法程序
  上合意缺失,必然带来的法律规则合理性的缺陷 。不当立法程序,正是不当法律规则
  的起源。
   那么,我们从社会力量办学、办医、办福利机构的现行立法中看到了什么缺失?我
  们发现有如下明显缺失:
   (一)法律中政府义务模糊 。从前政府统包统揽,实践证明不合理;但新机制
  是否就让政府对民生事业不管不问,对政府义务可以语焉不详?显然,这样是不行的,
  不符合现代国家角色定位。
    我们在法规中了解到政府应当发展某某事业的概括性表述,但实在难以发现“具体
  的法律义务”。没有义务边界,就无法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利边界。是否有公立教育、
  公立医疗、公立社会福利机构制度?公立事业机构的目的是什么?它们应当履行何种法
  定不二的义务?社会成员可从中得到何种具体保障?这些问题,都被既定立法回避。由
  于法案起草者和审查者的角色限定,对上述问题的程序内追问,成为不可能。
   回避的处理,导致公共财政资助的公立民生事业机构角色分裂:在获取公共财政资
  助时,它们声称是将履行社会义务的民生事业;在日常运转中,它却不再承担社会义务。
  这致使诸多政府应尽义务无法履行,引发如潮民怨。比如见义勇为者找不到医院疗伤,
  精神病人流落街市,天真少年失学流浪,亚细亚的孤儿在风中哭泣;同时,导致许多卫
  生、教育、民政机构失落职业道德,高昂收费,把人民变为不堪重负的的骆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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