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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事业社会化中的法律调控问题

民生事业社会化中的法律调控问题


鲜江临


【关键词】民生 调控 问题
【全文】
   体制转轨和经济市场化,民生事业的社会化越来越普遍。政府管控的民生事业,由
  于新的需求出现,原有要素投入不足,逾来逾呈现被动局面。教育、卫生、社会福利诸
  多领域,不得不实施行业开放,吸纳社会资本,以满足新的需求。因此,民生事业社会
  化,成为适应体制转轨和经济市场化的明显走向。
   我们观察到,民生事业的社会化进程中,法律正在成为调控手段。如何使此种法律
  调控具有合理性,保证社会化事业利用市场机制充分发展,从而增大社会从中的可获利
  益,已经成为一个问题。
  一、 民生事业的特性
   民生事业一般以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事务为目标,对公民无法自行解决的普遍性的
  生活问题,如教育、医疗、养老等问题,以统一、集中的方式给予处理。
   基于社会建立的国家政体,根据自行不同的政体特性,对于民生事业采取不同的处
  理方式。从总体情况看,国家不同程度介入民生事业,是民生事业保障的重要承担人。
  同时,民间力量往往也参与民生事业,非政府组织也在此领域,具有活跃的表现。
   这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民生事业与社会保障体制有交叉;国家
  和民间力量可能在民生事业中一并出现;社会政策适用对不同活动方式的民生事业参与
  者有区分;国家在民生事业中特殊义务的确定,边界模糊。
   国家统合社会组织体,使民生问题,具有社会问题和政治议题的双重性。由于对民
  生事业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无法回避,它于是从社会问题,演变为普遍社会伦理问题。由
  于民间力量参与,民间资本的悄然进入,又产生经济资源是否公平、合理配置问题。
  二、 我国民生事业的演变
   在计划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对民生事业需求的体制性压抑,民生事业的规模增长
  缓慢。国家作为资本的唯一拥有者,承担着民生事业投资人和保障者的角色。作为无产
  阶级的社会成员,无力参与民生事业。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机构,作为政体的附属构
  件,承担着民生事业保障的义务。社会成员可以在此制度设计中,低成本或者无成本地
  分享低保障程度的民生事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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