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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事法律信仰

  四、军事法律信仰的效能转化
  信仰终归是人的一种心理意识,它只有通过一定的信仰行为才能发挥出意识对物质世界的反作用。信仰行为是信仰主体在信仰观念指导下的活动,是信仰情感和信仰态度的具体体现。[16]只有情感和态度而无相应的行为体现时,那只能是一种军事法信念,而不是完整的军事法律信仰。因此,培植军事法律信仰还需要将主体的信仰精神转化为具体的军事法律信仰行为,并根据军事需要等目的加以引导和调试。
  一是要着眼于战斗力生成。军队的核心任务是应付战事,这决定了国家的一切军事活动都不能偏离战斗力这个中心。军事法的价值是多元的,但形成、确认并维护有利于战斗力生成的军事秩序却是其永恒的价值目标。因此,军事法律信仰应当转化为优化部队战斗力的种种法律行为。军队法律工作者在制定、宣传军事法时,应当将法律信仰的培植同优化部队战斗力联系起来,进而将信仰心理转化为军队战斗力生成的内在动力。
  二是要作用于军事决策。军事决策作为军事领域内最基本的军事领导行为,其复杂性和后果不可弥补性决定了必须实现决策法制化。[17]只有用一套反映人民意志的军事法律法规来规范军事决策行为,其决策结果才能反映人民的意愿。军事法律信仰在军事决策主体意识中生成后,应该转化为科学、民主地依法决策行为。这里面关键是要树立军事决策法治化(而非人治化)理念,使军事决策主体能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并根据军事法目的来实施决策行为;使其他人员对军事决策是否合乎立法规范和立法目的自发地进行监督、维护,从而最终确立起科学的军事决策法制化机制。
  三是要落脚于军事管理。对于处在相对和平时期的军队,依法治军更多地体现在平常军事管理的制度化,这也是平时延续、增长部队战斗力的基础。军事法律信仰的效能转化需要落实在微观的军事管理工作中。一方面,要将军人对军事法现象的信仰转变成服从依法管理的自觉行动,从而形成良好的军事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还需要把军事法律信仰内化为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维权能力和手段,通过军事法的激励功能促使军人都能用军事法律来规范、保障自己的言行,最终形成军事法律信仰的善意价值——一种良好军事秩序的生成与维护,一种军事社区内正义目标的企及与实现。
  注 释: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页。
  [2]丁一:法律信仰在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3]周健:军事法论纲。海潮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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