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执行军事法的公正性。徒法不足以自行。西塞罗说过,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13]军事法只有通过公正无私地贯彻执行,才是有价值、有生命的“活的制度”。让一群不懂军事法、缺乏法律理念的人去驾驭军事法,宛若童子操刀,不仅不能救人反而易自伤。现实中,军事执法领域还存在执法不一、执法不公、扭曲执法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军事法的权威,因此必须改变这种执法状态。要摒弃用军事行政手段或是党纪处理替代军事执法的做法,规范军事执法主体和行为,建立起完善的军事执法责任机制,确保良好的军事法得到良好地执行。
四是参与军事法过程的积极性。培植军事法律信仰,还需要将主体参与军事法运行过程作为一项民主事业积极推进,其中尤其是要改变当前“闭门式”的军事立法、执法、司法状态,鼓励广大官兵参与到军事法的民主运作过程当中,从而进一步培养主体的信仰意识和信仰态度。
(三)调整军事法制宣传教育的运作轨道
法律信仰以法律认知为前提,主体军事法律意识和观念的强化是培植军事法律信仰的基础,而开展军事法制宣传教育则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乃至直接树立法律信仰的最主要手段。
1、在军事法制宣传上,要由军事法知识的普及转向军事法理念的塑造。法理念是“以法价值观为媒介与法学诸范畴联结在一起的,通过法价值吸纳法治实践的理论成果,熔铸法理念;又通过法价值将法理念的力量导入物质世界,统摄法实践”。[14]“从信仰主体来看,法律信仰以信仰主体即人们的法理念的觉醒为开端。”[15]然而,综观以往的三个五年普法教育,军队在普及官兵法律常识方面成绩显著,但对于法律思想、法理念的培育却重视不够,普法教育的效果没有达到“觉醒”的要求。因此,从“四五普法”开始,应当着手军事法理念的教化,树立军事法的权利理念、价值理念,让军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去自觉遵守、尊重、信仰军事法,逐渐完成军事法律信仰的法理念塑造。
2、在军事法学教育上,要大力推行军事法人才“精英”模式培育。考察西方的法律史不难看出,西方法学的勃兴和繁荣,很大程度上得力于法学家们对权利、正义的关注,得力于自然法思想推崇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律平等的启蒙。没有法学家们对民众法律意识的启蒙和唤醒,很难确立对法律的信仰。可见,法学家在法律信仰的培植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军事法学教育资源十分稀薄,必须加以改善,将军事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在军事法“精英”人才的培养上,加大教育投资,改善教学体制,力争向缺乏法律资源的基层部队输送能够担当“军事法启蒙教育”的军事法人才,从而带动军事法律信仰在基层的培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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