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军事法的内在品格
法律被人们信仰,必须具有人们为之信仰的价值内蕴。著名的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8]因为法律的善恶是决定人们对其是否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良之法,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遵守,才能使法律信仰得以形成。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军事法律规范的现状还难以达到被信仰的品格标准,法律自身的正义性、民主成分及相互协调性都略显不足,特别是传统的重义务、轻权利的法律观使现代军事法存在致命的缺陷。立法是决定法律自身品格的首要环节,我们需要从军事立法关卡来提升军事法的内在品格。其中核心一点,就是要在军事立法中坚持双向的“军队和军人”本位的价值观。“如果群体的权利高于一切,那么,对社会正义的谋求非但不会导致法律的遵守,而且会导致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因为
宪法所宣载的权利和自由绝大多数是,而且也不能不是以个人为主体的。”[9]驻港部队的法律实践也表明,新形势下以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是军队面临的新问题,军队的法律工作重点应当从刑事司法转移到立法性工作和用合法手段维护官兵合法权益上来。[10]可见,军事立法应当将广大官兵提高待遇、改善生活的合理要求给予肯定,当前特别是要在军人保险、军人优抚、退役军人安置等方面进行立法离析工作,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一部《军人权益保障法》。另外,对于军事立法的主体权限、程序规范、技术操作等领域,都需要按照制定良法的标准予以改进和完善,力争制定出科学、民主、正义、先进的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良好的军事法”。
(二)优化“依法治军”的外部环境
仅有信仰的对象——良好的军事法,而无信仰的外部必要条件——军事法运行的优良环境,仍不可能出现法律信仰。我们在提升军事法品格的同时,不可忽略对“依法治军”环境的优化。具体讲,就是让军事法的运作实现“四性”。
一是遵守军事法的自觉性。军事法制定出来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遵循,就不具有权威,也就激不起人们对它的敬仰。在守法环节上,需要重新塑造主体的守法精神,要让人们达成一种共识:遵守军事法就是对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守法既是义务更是权利,守法是发自内心自愿的行为。在培养守法精神时,军队领导干部的守法观念无疑是其中的关键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讲,领导干部对军事法采取的是肯定还是否定态度将直接影响军事社区大众对军事法的看法。当然,军事领域必定存在一定的政治权威、个人权威,关键是这种政治权威和个人权威不能凌驾于军事法之上,否则就会导致守法精神的沦丧。因而在守法问题上,我们尤其需要强调军事领导干部的守法精神,军事领导者率先推崇、捍卫军事法,必将促进军事法权威在整个军事社区内的树立。
二是护卫军事法的主动性。守法的下一步是“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11],由此带出护法问题。树立军事法律信仰,必须激励普通官兵护卫军事法权威的主动意识,倡导军人在面对损害军事法权威的行为时去为内心的信仰物而抗争,使人人都成为军事法权威的“护卫神”。因为法律信仰不仅意味着“这种对法律的积极评价的心理机制转化为自愿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实现这些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的行为选择机制和行为方式”[12]。这要求我们去提高对护法的环境投资,选择恰当的护法激励机制,如把护卫军事法作为军事干部晋职晋衔的考核标准等,多渠道优化主动维护军事法权威的心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