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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事法律信仰

  一、军事法律信仰的概念及其作用
  (一)对军事法律信仰概念的理解
  任何一种物象得以在理论上探讨,一般都是从其概念的理解开始,军事法律信仰也不例外。但是,对意识领域内的物象,一开始很难有一个科学、准确的概念界定。为了便于理解和探讨军事法律信仰,遵循“属概念+种差=种概念”的定义公式,笔者认为,军事法律信仰是军事社会主体对军事法现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是主体在对军事法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军事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其外化的直接表现就是对军事法的内心尊重、服从、守护、敬仰。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信仰”,并非狭隘的宗教意义上或是权力信仰中的“绝对服从”的信仰,而是人的一种基于对军事法律秩序的精神倾向,一种对军事法终极价值的认同态度与意向。
  深入理解军事法律信仰的内涵,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它的特性:首先,军事法律信仰属于军事法律意识范畴。军事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军事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3]信仰是人的心理活动,是思想上的意识范畴,军事法律信仰只不过是主体基于军事法现象而进行的有意识地思维活动,本质上属于军事法律意识领域。这也决定了军事法律信仰的生成只能靠引导、教育和感化,而非武力强制。其次,军事法律信仰带有强烈的军事化色彩,这是其区别于其他一般法律信仰的独有特性。军事法律信仰的信仰物是军事法,而军事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军事利益和军事安全秩序。军事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强烈的阶级性及特殊的强制性,决定了军事法现象亦具有鲜明的军事化色彩,使得主体无论是对军事法律规范的信仰还是对军事领域内应有秩序的追求,都将受到“军事需要”的牵制。再次,军事法律信仰作为一个由信仰情感、信仰态度、信仰行为组合的系统机制,其运作的范围不象宪法信仰那样宽泛,核心区间还在于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在于军事社区。成为一种精神态势,它更多地表现在军事社会主体的身上,而难以达到全社会的共同信仰状态。
  (二)培植军事法律信仰的作用和意义
  法制观念和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内驱力,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任何社会都难以迈进法治社会的门槛。将信仰的根须植入军事法制建设的土壤,由此生长出的军事法律信仰对依法治军乃至国家法制建设,能发挥出“治本”的功效。
  首先,培植军事法律信仰是衔接国家法治的必然要求。国家法治建设的步伐应当是协调统一的,依法治军自始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与之保持同样的进度。但目前军队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家法制建设步伐,许多学者开始更深层次地关注法律信仰与法治进程的关系时,军事领域内的法律信仰却无人提及。研究法律信仰的学者们总结出一条经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种种困境,诸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权大于法等,最深层的、最实质的根源在于法律不被信仰。[5]由此可以预见,今后的国家法治发展必将会在根植法律信仰的基础上获得新生和重整。那么,军事法制建设呢?目前体现出来的军事法作用弱化、军事执法不统一、领导以言代法、部队按“土政策”行事等问题,同样需要通过树立军事法权威和培植军事法律信仰来根治。从这个角度说,主体基于法律的同一种信仰心理,是衔接军队法制与国家法治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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