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担保贷款的法律研究
刘泽海
【摘要】本文通过对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权的分析,结合收费权担保贷款的实际操作,指出将收费权担保贷款定性于权利质权的合理性,并进一步探讨了收费权担保贷款的风险所在及其防范机制。
【关键词】收费权担保贷款、权利质权、权利抵押 风险防范机制
【全文】
收 费 权 担 保 贷 款 的 法 律 研 究
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2001级研究生 刘泽海
文章结构
一、 序言
二、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权
(一)权利抵押的法律内涵
(二)权利质权的法律内涵
(三)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权的区别
三、收费权担保贷款的法律性质探讨
(一)实践操作中收费权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对收费权担保贷款的法律性质之界定
四、收费权担保贷款的风险
五、收费权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制度设计
六、结束语
一、 引言 当前随着内地市场经济的复杂和丰富,在东南沿海商业银行的实际信贷业务中出现较多的以公路收费权、农村电费收费权等具有行政色彩的收费权为担保标的的银行借贷合同。法是经济现实在上层建筑层面的反映、亦应对经济的演进作出相应的思考。民法为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提供根本的行为规则,所以有必要从此层面对收费权担保贷款加以分析探讨。
二、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权
抵押和质押是近现代民法中两种典型的担保制度,已为学者所深入探讨,但对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权的专题性比较研究并不很多,而这又是研究收费权担保贷款的理论基石。
(一)权利抵押的法律内涵
抵押权为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中一项重要担保物权制度。如《法国民法典》的第十八编的第三章、四章、六章、七章等,《德国民法典》的第三编的第八章。我国《
担保法》第
3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权本法第
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有学者将抵押权定义为:抵押权是抵押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价物优先受偿的权利(1)。